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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東方村干部蒙冤入獄3年 求國家賠償遭拒7年

  13年前,一宗不明不白的命案,將他拽入暗無天日的牢獄,羈押長達3年后,被判無罪釋放。他一心申請國家賠償,七年來卻屢屢遭拒,是錯抓?還是另有隱情?漫漫七年路,賠償何時了?南海網(wǎng)特別關注:誰為村官吉宗強1110天的冤屈買賬?

  吉宗強是海南省東方市人,13年前,他本是一名普通的村干部,卻在一夜之間被控告殺人淪為階下囚,1110天的牢獄之災,一個家庭因此變得支離破碎。被判無罪重見天日后,他開始了漫漫國家賠償之路。

  [案件回放]根據(jù)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提供的案件基本情況,1997年,東方市新街鎮(zhèn)平嶺村村民吉某與該鎮(zhèn)老伯村一名女青年發(fā)生不正當兩關系,遭到老伯村村委會主任老吉的反對和干涉,吉某為此懷恨在心。1997年6月15日晚上,吉某攜帶一把長管火藥槍伙同吉宗強騎兩輪摩托車竄到老伯村東北邊小葉桉樹林處,并將車隱藏好。兩人從圍墻處窺見老吉和女兒小玉坐在家中客廳里看電視,便爬墻入院內,走到客廳大門外左側,吉某舉槍朝老吉頭部開了一槍,老吉和女兒當場中彈倒地,兩人隨即逃離現(xiàn)場。老吉最后不治身亡。

  當年9月25日和12月5日,因被認定有作案嫌疑,吉某與吉宗強被東方市公安局分別拘留。12月23日,吉宗強被東方市人民檢察院正式批準逮捕。警方同時繳獲了作案用的火藥槍及摩托車 。

  1999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以故意殺人罪對吉某、吉宗強提起公訴。

  然而,之后的兩次法院開庭審判都顯得十分戲劇性。第一次開庭,吉某和吉宗強均辯稱自己沒有殺人。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人的各自供述前后不一,對如何進入作案現(xiàn)場的供述也不一致,加之證人證言與兩被告人供述不符,2000年4月20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公訴機關指控吉某、吉宗強共同犯罪殺死老吉,打傷老吉的女兒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指控兩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不能成立。即判決吉某、吉宗強二人無罪。

  對此,公訴機關原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分院提出抗訴。2000年12月21日,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法庭上,兩名被告人再次辯稱自己沒有參與殺人。2001年12月29日,海南中院再次對此案作出判決,判決吉某和吉宗強無罪。至此,吉宗強被羈押正好1110天。

  吉宗強稱,自己被公安抓了后,錄供過程中遭受了八天八夜的身體摧殘,至今身上仍留下明顯傷疤。

  采訪過程中,吉宗強的妻子在一旁突然控制不住痛哭流涕起來,記者想與其對話,她只是語無倫次一遍遍訴說著丈夫出事后,家庭的苦難遭遇。長年的精神折磨,已經(jīng)讓她頭腦變得混沌,甚至連自己的大女兒今年幾歲都記不清楚。她告訴記者,丈夫被羈押的三年時間里,她常常一個人呆坐在窗前不知所措,四個孩子也相繼綴學外出打工。如今丈夫雖然重見天日,卻早已變得家徒四壁。

  無罪判決之后,吉宗強開始了他的國家賠償之路。

  根據(jù)吉宗強的賠償請求,按照2007年國家職工日工資平均收入計算,每日99.31元,檢察機關應該賠償他110234.1元。 吉宗強原以為自己很快能拿到相關賠償,但是讓他沒有想到的是,在自己被關押1110天無罪釋放后,賠償一事也是經(jīng)歷波折。2003年12月24日,東方市人民檢察院對吉宗強賠償案審查后認為,根據(jù)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符合逮捕人犯的條件。其對吉宗強的逮捕決定是正確的,不存在侵權情形,故對吉宗強賠償請求不予確認。

  不服東方檢察院決定的吉宗強,先后于2004年3月18日向海南檢察分院申訴;于2008年向省檢察院申訴,同時向多個部門申訴。

  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肖若海以及省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對此案做出批示。省檢察院賠償辦再次重新審查吉某、吉宗強賠償一案。沒有證據(jù)認定吉宗強存在犯罪事實,在法律上應按無罪處理,對于無罪的人錯誤逮捕,必須承擔刑事賠償責任。此外,法院方面,對刑事賠償案的處理,只要是作出無罪判決的案件,無論哪一級機關,應當給予賠償,不允許以任何理由拒絕。并建議東方市人民檢察院以司法救助的形式來盡快了解此事。但是從2008年省檢察院作出審查意見至今,吉宗強仍然沒有拿到相關賠償。

  南海網(wǎng)記者幾經(jīng)聯(lián)系等候,采訪到了負責辦理這一案件的東方市檢察院控申科科長文光波,但這名科長始終只強調他們是按正常司法程序來走的。

  對于吉宗強二次被判無罪,文光波翻出法條給記者看,并稱,吉宗強無罪是因為證據(jù)不足,案件實際上屬于存疑判決。而在一份由東方市人民檢察院書寫的名為“關于對刑事被害 人吉宗強給予求助補償?shù)那闆r報告”材料中,第七項“省檢察院審查意見”中寫著:現(xiàn)經(jīng)省院審查認為,“吉宗強就沒有證據(jù)認定其存在犯罪事實”。對此,文光波沒有否認材料的真實性,但對問題仍然避而不答,一再要求記者不要追著材料問。

  文光波最終表示,吉宗強若還是不服檢察院不予確認的決定,可以向法院繼續(xù)訴請國家賠償。

  吉宗強始終認為,他自己是清白的,應該獲得國家賠償,7年都捱過來了,他不會放棄走下去。

  律師點評:

  海南方圓律師事務所李君律師對此事發(fā)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明確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吉宗強可以向當時做出逮捕決定的檢 察院提出賠償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維權。根據(jù)本案的特殊性,律師建議,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jù)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依照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以和諧方式處理本 案,以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如果仍然無法達成賠償共識,李君律師建議吉宗強向檢察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起他的國家賠償要求。


 附國家賠償相關法律知識:

  一、《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刑事賠償程序:

  首先,賠償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

  其次,對賠償決定不服或逾期不予賠償?shù)?,賠償請求人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其三,對復議決定不服或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自收到?jīng)Q定或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具 有法律效力,必須執(zhí)行。

  二、關于本案情況是否涉及國家賠償?shù)膯栴}。

  現(xiàn)《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修改《國家賠償法》,新《國家賠償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實施。新舊《國家賠償法》關于國家 賠償?shù)脑瓌t性規(guī)定以及“刑事賠償”范圍的規(guī)定有所有同,如:1、《國家賠償法》(1995年)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為:“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新《國家賠償法》該條款刪除了“違法”二字,修改為:“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 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這一修改,既擴大了賠償?shù)姆秶趾喕饲髢敵绦?。這也意味著國家賠償?shù)臍w責原則變成在 法定情形下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即使是合法行使職權也應承擔賠償責任;2、根據(jù)《國家賠償法》(1995年)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本案 情形是否涉及國家賠償,在認定上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分歧。如果根據(jù)新《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二)項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給予賠償?shù)牧x務是較為明確的。

  三、法律依據(jù)

  《國家賠償法》(1995年)

  第十五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三)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jīng)執(zhí)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七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jù)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四)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jiān)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五)因公民自傷、自殘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fā)生的;

  (六)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國家賠償法》(2010年)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p>

  本法規(guī)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 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jīng)執(zhí)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guī)定》

  第八條 證據(jù)不足的撤銷案件、不起訴案件或者判決無罪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檢察院分別下列情形對檢察機關作出的逮捕、拘留決定有無侵犯人身權情形依法進行確認:

  (一)對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不能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予以確認;

  (二)對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予以確認;

  (三)對有證據(jù)證明有部分犯罪事實的人拘留、逮捕,或者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拘留的,不予確認。

[來源:南海網(wǎng)] [作者:史莎 李慶芳] [編輯:王小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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