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20日晚,西安大學城學府大道上,26歲的張萌下班途中被一輛小轎車撞倒。駕車男子藥家鑫承認肇事后準備逃逸,后發(fā)現(xiàn)被撞者在記他的車號,他便對受害人連刺八刀。(11月28日《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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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不愿相信今天會出現(xiàn)這樣滴血的人性之惡。張萌倒地之時,只是左腿骨折、后腦磕傷。這樣的傷情,絕對有時間進行搶救。但此時,藥家鑫將人性中僅存的一絲同情、憐憫、關(guān)愛拋之九霄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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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藥家鑫人性泯滅的咒罵聲以及對現(xiàn)行《道路交通法》等制度缺陷的質(zhì)疑聲中,我們更應覺醒,誘使人變成魔鬼的是制度缺陷,還是社會極端私利化、敬畏生命意識的荒涼化?其實,從法律的約束力角度,司機的這種選擇,是他們“兩害相權(quán)取其輕”的趨利結(jié)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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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制度難題我們無法繞行而過。在全社會一致聲討一起接一起的“撞傷不如撞死”的惡性案件中,我們更需思考:緣何不斷出現(xiàn)這種扭曲的現(xiàn)象,如何從法律層面去破解它,已是迫在眉睫。良心與道德靠不住,唯有從制度上尋求解決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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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個朋友曾發(fā)生過一起交通事故案,受害者被撞成植物人,累積賠償額達350萬元,遠超交強險和商業(yè)險60多萬元的總和,這對他們一家可謂是毀滅性打擊。反過來,若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只需賠40萬~50萬,不但少去了護理費和醫(yī)療費,還免去了最近輿論頻頻提及的精神賠償之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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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相比較,臭名昭著的“撞傷不如撞死”就自然應運而生,所以常有人故意倒車碾軋受傷者致死,甚至喪心病狂地持刀捅死受傷人。誠然,法律的修訂與執(zhí)行需要高額的社會成本,甚至還牽涉到社會相關(guān)利益的重新布局與平衡,但我們今天若不付出這種成本,明天就將會為此而支付更加高昂的社會成本。到那時,又一個藥家鑫在月黑風高的夜晚,還會下車提刀刺向原本可以從鬼門關(guān)拽回來的無辜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