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wǎng)11月11日消息 今天上午一中院通報,該院終審判決了一起騎車人非法穿越機動車道被撞身亡,機動車駕駛員及其保險公司最終被判令按照30%比例賠償?shù)陌讣?/p>
據(jù)悉,作出該判決,是因為法院首度認定,相對于騎車人,機動車在道路上有明顯優(yōu)勢,應更加充分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當路權與人身權相比時,人身權更應被優(yōu)先保護。
2011年11月3日,79歲的孫先生騎自行車在海淀區(qū)薊門橋,由東向西橫穿機動車道時,與司機劉師傅駕駛的小轎車相撞,事故造成孫先生受傷,兩車均損壞。后孫先生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事后,交管部門認定,孫先生騎自行車橫穿機動車道是事發(fā)的主要原因,負主要責任;司機劉師傅駕車未及時發(fā)現(xiàn)道路情況,負次要責任。
在交警詢問時,劉師傅稱他駕車時根本沒看到馬路上的孫先生,因為“意識里就沒想到主路上會出現(xiàn)自行車和人”。
就賠償問題,孫先生的家人將司機劉師傅以及其所屬的單位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17萬余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對此,劉師傅認為事故認定書偏袒非機動車一方,認為自己不存在過錯,故不同意賠償,同時提出反訴,要求孫先生家人賠償其車輛損失。
法院審理
處優(yōu)勢地位機動車應更謹慎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目前,尚無證據(jù)證明,劉師傅在事發(fā)時已采取必要及合理的處置措施。故劉師傅違反安全注意義務,是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之一,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宗旨,在道路通行中,機動車一方相對于非機動車一方來說處于優(yōu)勢地位,應充分盡到注意義務,在確保安全和暢通的狀況下通行,以避免、減少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本案中,劉師傅駕駛機動車,在回避能力和機動性能均優(yōu)于騎車的孫先生的情況下,應更謹慎行駛。
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行駛中發(fā)生利益沖突時,路權與人身權需進行比較時,劉師傅應對孫先生人身權的保護作更加深度的思考與衡量。
孫先生因本次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劉先生對事故存在過錯,屬于侵害人,法院權衡兩方當事人利益與沖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量充分保護受害自然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法院按照優(yōu)者危險負擔規(guī)則,認定孫先生負本次事故70%的民事責任,劉師傅承擔剩余的30%。
故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孫先生家人醫(yī)療費1萬元、死亡賠償金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共計12萬元;劉師傅與合信達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賠償孫先生家人各項損失共計35000余元,孫先生家人賠償劉師傅修車費等8000余元。
宣判后,劉師傅提出上訴,一中院終審予以駁回,維持原判。(記者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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