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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評浙江虐童案撤案:司法不盲從于輿論

  社論

  熱點案件的查處當排除一切干擾,忠實于事實和法律,獨立作出判斷,而不能盲從于輿論或服從上級指示。

  新華社報道,女教師顏某虐童事件經(jīng)溫州警方深入偵查,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認為涉案當事人顏某不構成犯罪,現(xiàn)依法撤銷刑事案件,對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羈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溫嶺警方依法釋放顏某。顏某的辯護律師向記者證實,顏某已于16日21時返回家中。

  對于虐童教師的釋放,有人也許不解:“是不是處罰太輕了?”但是從維護罪刑法定原則而言,這其實是必然的。虐童女教師盡管逃過了刑罰,卻也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在輿論的聚焦下,她的信譽跌至谷底,不可能再從事幼教行業(yè);幾十天的拘留,也讓她飽受失去自由之苦;接下來,她還可能面臨受害兒童家長的民事追償——面對這一結局,所有的教書育人者,都應從顏某身上吸取教訓,學會尊重學生的權利。

  從高調刑事立案,到低調放人,溫嶺虐童案真可謂一波三折。其間到底發(fā)生了什么,公眾至今仍墜云霧中。既然已經(jīng)偵查終結,按理說,警方已將案件事實徹底查清,作為影響巨大的公共事件,應該向社會作一個完整的交待,但遺憾的是,溫嶺警方對于此案的信息公開,并不令人滿意——當初基于什么理由和證據(jù)抓人;繼續(xù)偵查時到底發(fā)現(xiàn)了什么新的事實,遇到什么情況,從而促使看法改變——整個辦案過程,缺乏一個明晰的信息公開。

  此外,此案的處理程序也似有瑕疵有待釋疑。例如,10月25日顏某被溫嶺警方刑事拘留,10月29日即報請溫嶺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11月5日未批準逮捕。依刑訴法的規(guī)定,不予批捕的,警方必須立即無條件放人;需要繼續(xù)偵查的,可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等措施,但也必須立即放人,警方是16日作出的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此前似乎不宜將顏某繼續(xù)羈押。

  公安部近日印發(fā)《公安機關執(zhí)法公開規(guī)定》要求,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事件調查進展和處理結果。溫嶺虐童案作為熱點公共事件,理應做好信息公開,以消除輿論的質疑。

  更應看到的是,一個興師動眾的虐童案,最后卻峰回路轉。這個案件留給我們的啟示是:對處于輿論熱點中的案件,司法機關應該如何冷靜中立地堅守法治的立場。

  目前國內有一個現(xiàn)象,一個事件一旦成為社會輿論的焦點,不管是不是犯罪,有的司法機關習慣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匆忙找一個罪名(找不著,就找一個接近的罪名)將行為人刑拘再說;隨著偵查的深入,漸漸發(fā)現(xiàn)這種追訴不妥,有的甚至將錯就錯地追訴下去,有的則撤銷案件。這都會嚴重地損害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和嚴肅性。其實,司法同行政有一個很大的區(qū)別,即強調公正優(yōu)先,兼顧效率(行政工作是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而公正的重要保障是排除一切干擾,忠實于事實和法律,獨立作出判斷,而不能盲從于輿論或服從上級指示。只有真正做到這一點,溫嶺虐童案的尷尬,才不至于重演。

[來源:新京報] [作者:] [編輯:劉瀚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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