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除夕夜,當妻子的前夫王君氣勢洶洶來到岳父家,并在爭執(zhí)中拿刀將身懷六甲的妻子劃傷時,身為丈夫的張福林同王君爭執(zhí)中奪過其手中的刀將其刺傷致死。案件一審時,張福林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張福林上訴后案件被發(fā)回重審。昨天上午,市一中院重審后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福林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堅稱正當防衛(wèi)上訴
2010年除夕夜,張福林陪著已經(jīng)身懷六甲的妻子武青在岳父家。武青的前夫王君醉酒后不請自來,為了避免發(fā)生正面沖突,夫妻倆在臥室回避。不料王君卻持刀闖入臥室,雙方?jīng)]說兩句便起了沖突。王君將上前阻攔的武青胳膊劃傷,后又撲上去把張福林壓在身下毆打。張福林奪下王君手中的刀向?qū)Ψ竭B刺3刀后,才掙脫出來。張福林看到王君身上的血后,趕緊讓妻子撥打120急救電話,但王君并沒有被搶救回來。
2011年12月9日,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福林有期徒刑5年。對此,張福林堅持認為自己是正當防衛(wèi),不應該算犯罪,提出上訴。2012年9月2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律師做無罪辯護
重審階段,張福林表示,是王君闖入他的家中持刀行兇在先,他才奪刀與之搏斗,自己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構(gòu)成犯罪,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張福林的律師也提出,張福林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wèi),而且達到了“無限防衛(wèi)”的標準。首先張福林是保護自己和妻兒的人身權(quán)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且針對的是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衛(wèi)行為。其次,張福林奪刀后刺向王君是下意識的行為,也是當時狀況下為制止不法侵害的必然選擇。因此律師為張福林做了無罪辯護。
刑期減1年半
對于張福林做出的無罪辯護,法院再審時仍未予采納。法院認為,由于張福林是為了使本人的人身權(quán)利免受王君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奪刀防衛(wèi)、扎傷王君,導致王君死亡,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認定為防衛(wèi)過當。對于檢察機關認定的張福林作案后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也沒有予以認定。但法院認為,張福林作案后立即對王君實施了搶救行為,可以對張福林酌予從輕處罰。考慮到被害人王君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存在過錯,可依法減輕張福林的民事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張福林有期徒刑3年6個月,同時判決張福林賠償王君家人25萬余元,增加了3萬元。
昨天宣判后,張福林本人對判決未予表態(tài),其家屬也表示是否上訴還需同律師商量后再決定。但張福林的家人表示,張福林是無罪的,因此不同意進行民事賠償。(文中均為化名)
晨報記者 何欣
實習生 田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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