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認為,當一個人處于醉酒狀態(tài)時,共飲者負有安全保障責任。
為了慶祝升職,嘉興某公司員工林先生一晚上連喝了三頓酒。哪知,第二天一早,他被發(fā)現(xiàn)溺死在自家門前的小河里。
兩位鐵桿酒友因未盡到安全護送之責,被林先生的父母妻兒告上法庭。
日前,嘉興中級法院對這起案子進行了調解。
酒吧離家只有300米
散場時朋友把他送上出租車
去年9月26日,林先生得知自己要晉升當班長,心里非常高興。晚飯時間,他約了五位同事一起去飯店慶祝。席間,他喝了1瓶黃酒、3瓶啤酒。
林先生酒量一般,這點酒下去,走路已經有點飄了??伤X得不盡興,一邊說自己還要繼續(xù)喝,一邊又和其中四個同事轉場去KTV唱歌,喝了第二場。
唱到最后,林先生還不愿結束,又和兩名鐵桿酒友進了酒吧,接著喝。
三場酒連軸轉,林先生一共喝了1瓶黃酒,9瓶啤酒。直至午夜酒吧打烊,他才被兩酒友扶著走出來。
酒吧離林先生的家只有300米距離,但酒友們還是幫他攔了一輛出租車。
見他上了車,酒友們也自顧自回家了。
誰也沒料到,第二天,林先生被發(fā)現(xiàn)溺死在自家門前的小河里。
去年12月4日,那兩個一直陪著喝到最后一場的同事兼酒友,被林先生的父母妻兒訴至南湖區(qū)法院。
明知對方醉酒仍未安全護送
兩名酒友各賠三萬元
林先生的家屬們認為,林先生是醉酒后溺死在河里的,兩個陪他喝酒的人難辭其咎,因此需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其他費用合計145320.98元。
可兩位酒友卻不這么看,“是他邀請我們去喝酒的,走的時候他也是清醒的。”
他們認為自己有點冤,散場時已經目送林先生坐上出租車回家,之后發(fā)生的溺水身亡與喝酒并沒有直接因果關系,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今年4月16日,南湖法院曾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共同飲酒是正常的社會交往活動,并不產生附隨的安全保障義務,但當行為人處于醉酒的危險狀態(tài),其他共同飲酒人應負有相應的安全保障責任。
法官說,林先生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預見到過量飲酒對其健康乃至生命安全會產生不利后果,對于其醉酒并最終導致溺亡的嚴重后果本人應負主要責任;但兩被告作為同事及好友,平時知道林先生的酒量,在林先生超量飲酒并醉酒后,應當預見到死者有可能處于一種不安全的狀態(tài)之中,從而負有護送或者告知受害者的親屬接送受害者返家的安全保障義務。兩被告在林先生醉酒后自顧回家,未對林先生進行護送及照顧,導致林先生在獨自回家途中因醉酒意識不清墜河溺水死亡。因此,兩被告對林先生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jù)此,南湖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兩名酒友各賠償死者家屬3.6萬余元。
對這一判決,兩名酒友自然不服,他們隨后提起上訴。
日前,經嘉興市中院調解,雙方最終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兩被告各賠償死者家屬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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