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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奪摔女嬰,遲到的刑事立案須徹查
警察奪摔女嬰,遲到的刑事立案須徹查
來源: 南方都市報 作者: 時間:2013-08-19 11:31

  7月20日晚,河南林州一警察在酒后將一7個月大女嬰從其父親懷中奪去,然后高舉過頭摔傷,醫(yī)院診斷發(fā)現(xiàn),女嬰腦部有3處骨折,顱內(nèi)還有淤血,極易留下后遺癥。而直到8月17日此事被媒體爆出后,涉案嫌疑人郭增喜才在8月17日深夜被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刑拘。這個案子,捂了將近一個月時間,在媒體介入前,嫌疑人只領受到15天禁閉的處罰。????

  這是一起令人發(fā)指的惡性犯罪,更有令人匪夷所思的嚴重包庇、瀆職。7月23日,北京大興發(fā)生男子摔死女童案,讓公眾對極端暴虐的人性、人心感到憤怒和無助,殊不知在此之前的幾天,河南林州就曾有同類事件發(fā)生,但卻被捂蓋子捂了這么久。難道,僅僅因為涉案人員是警察?

  本案被媒體曝光的路徑頗具代表性,警察施暴,事發(fā)后當?shù)孛襟w(被)失語,外界無從得知,事件只被“內(nèi)部通報”,涉事人員得到禁閉15天的處罰。直到林州人大常委會某次會議人大常委會主任提及,才是本案“第一次在公開場合被人提及和披露”。隨后有人大官員向外地記者爆料,媒體介入,接踵而來的便是林州當?shù)毓俜降乃^“高度重視”,組成由林州公安在內(nèi)的多部門聯(lián)合調(diào)查組,并連夜對嫌疑人采取刑拘措施。

  對資訊進行分級分類管理,只有特定人群才能知悉特定事件的來龍去脈,林州警察奪摔女嬰事件,就曾遭遇這樣的特殊對待。事件在公共場合發(fā)生,卻在第一時間被強力控制傳播,經(jīng)由人大常委會主任之口,人大內(nèi)部官員才得以獲悉事件情況,但即便知悉情況后,也無法啟動制度化的人大監(jiān)督,只能找外地媒體爆料。在事件被試圖“捂蓋子”的這段時間,是誰、由哪些機構(gòu)在充任著捂蓋子的角色?在媒體采訪過程中,多方關照、試圖封口的行為,已超出個人行為的范疇,呈現(xiàn)公權(quán)機構(gòu)直接操刀的跡象。

  尤為吊詭的是,從7月20日案發(fā)到媒體介入,涉案當事人和事件本身,就被林州方面雪藏了起來,“事發(fā)后郭增喜就一直沒有露面,跟家長見面交涉的是林州市公安局的領導”。媒體采訪過程中,林州警方多位領導對此態(tài)度曖昧,并指令下屬機構(gòu)“好好接待記者”。原本只是警員個人涉嫌故意傷害,所謂“相關部門”卻主動與女嬰親屬聯(lián)系提出賠償?,F(xiàn)在,經(jīng)由媒體報道,惡性案件得到公眾圍觀,終于等來遲到已久的刑事立案,但調(diào)查組里居然還有林州公安。究竟是誰調(diào)查誰,誰又該是被調(diào)查者?除了具體的犯罪嫌疑人,林州警方相關人等,本身已然涉及包庇、瀆職類犯罪,考慮到其與案件的重大利害關系,林州警方有必要集體回避,并成為被調(diào)查對象。

  從警員惡性個案,到警界集體丑聞,個中乖謬在林州警察奪摔女嬰風波中顯現(xiàn)得可謂淋漓盡致。媒體介入與否,成為一樁刑事案件能否正常啟動法律程序的關鍵因素,這本身反映出當?shù)貦?quán)力、法律乃至言論等諸領域的極端不正常。

  啟動對個案的徹查,不僅是遲到的刑事立案,更需對遲遲不立案的責任機構(gòu)與人員進行法律追究。要真正把權(quán)力關進制度的牢籠,否則,如林州般涉嫌嚴重刑事犯罪的警察,就只會被關幾天禁閉了事。

(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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