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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遲到罰公款不是國法而是家罰
個人遲到罰公款不是國法而是家罰
來源: 法制日報 作者: 時間:2013-09-12 10:30

  日前,河南省湯陰縣召開教師節(jié)表彰大會,43個先進集體和418名優(yōu)秀教師、優(yōu)秀教育工作者喜獲100萬元重獎。同時因開會遲到,3名鄉(xiāng)鎮(zhèn)長被拒會場門外,會后分別被罰5萬元,作為全縣的教育扶貧濟困基金,用于貧困教師救助(9月10日《大河報》)。

  良好的作風需要每個人踐行與落實,在教師節(jié)表彰大會這樣嚴肅的場合,數(shù)名參會鄉(xiāng)鎮(zhèn)長遲到的現(xiàn)象,讓人很容易對其尊師重教的態(tài)度產(chǎn)生懷疑。如果不對其進行處罰,既無法對教師們給予交代,又無法形成警示的作用,更無法彰顯對于教育的尊重。由此而言,3名開會遲到者被拒之于會門之外,當屬咎由自取,但用公家的5萬元錢作罰款則難免失當。

  首先,個人犯錯公家買單是責任主體錯位。誰錯誰承擔責任并不是一個很難理解的常識,若是一個人因為擔負著公職,其所犯的錯誤都由公家買單,這無異于權力濫用。如此情況下,將會導致公共資源的浪費,拓寬了權力的福利。

  其次,對遲到罰款缺乏法律依據(jù),屬于典型的違法行政。對于公權力,所謂“法無授權不可為”,罰款作為一種行政處罰,其前提是“有法可依”,具有基本的法律依據(jù)才能實施,否則就屬于亂罰款。即便是縣委書記,其職責中也沒有“可根據(jù)實際情況作出行政處罰”的要件規(guī)定。更何況,如果“官大一級”就可以隨便罰款,其實也暴露出權力的蠻橫與霸道,這樣的做法即便初衷再好,甚至承應了教育投入這樣的民生工程,也不值得鼓勵與提倡。因為“長官意志”一旦成為常態(tài),“違法行政”成為通例,利者可以造福于人,弊則禍患無窮。

  上級對下級隨便進行處罰,并且由公家買單,這種情況表現(xiàn)出的是,權力在運用和實施過程中,并沒有受到必要的約束,存在很大的濫用空間。個人遲到罰公家款是在執(zhí)行家罰,暴露出在“官本位”的思維之下,所有的權利都可能成為權力傷害的對象。或許,相比于個人遲到公家罰款的“權力濫用”,只注重對結果的褒獎而少了對程序的追問,才是最為可怕之處。沒有了程序正義的保護,一切所謂的結果公平都只是浮云。理性認識開會遲到被罰,才能樹立正確的權力監(jiān)督意識,并因之培育應有的法治意識。

(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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