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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虛假恐怖信息的目標是維護公共利益
打擊虛假恐怖信息的目標是維護公共利益
來源: 青年報 作者: 時間:2013-09-30 10:48

  中國社會快速發(fā)展,不同群體之間的權屬邊界日益復雜,遠遠過了可以靠直接交涉、掰扯、爭吵而可以解決的階段,急需法律出面對各類利益紛爭厘清界限、裁判爭端。而無論是對公民的言論或行為,法律裁判的終極目標,仍然是,也只能是,維護公共利益。

  昨天上午,最高法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最高法新聞發(fā)言人就即將對外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到會媒體做出說明。

  今年9月25日,濟南遙墻國際機場接到一男子電話,聲稱即將起飛的某航班上“有炸彈”,致使已經(jīng)滑上跑道的飛機不得不返回徹查。事實上,該男子不過試圖挽回準備搭乘這一航班離去的女友。

  類似出于各種目的,制造、散播“飛機上有炸彈”、“將發(fā)生大地震”等虛假恐怖信息的現(xiàn)象,近年來多有發(fā)生,屢屢對社會秩序、飛行器安全和公眾生活造成或大或小的影響和損失。對此類現(xiàn)象,法律確實應該做出明確的界定和懲罰規(guī)則。

  《解釋》及最高法發(fā)言人對《解釋》的解釋,基本廓清了對虛假恐怖信息制造、傳播、危害的法律界定和相應的處罰規(guī)則。惡意制造且主動或放任虛假信息的傳播,并對公共利益造成直接、嚴重的危害,是這類行為“入刑”的基本要件。沒有主觀惡意和主動行為,或沒有造成實際危害的,則都不在刑法處置的范圍。

  虛假恐怖信息對公共利益的損害有目共睹,公眾既深受其害亦甚為不滿。但由于在適用法律方面缺乏詳盡可行的規(guī)定,以往對待此類行為往往僅處以治安拘留等行政處罰,懲罰與危害的嚴重不對等,造成犯罪成本太低,起不到足夠的懲罰和嚇阻作用。

  無論編造還是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均不在言論自由范疇,對此世界各國皆有公論。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于上世紀初提出的“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原則,為言論自由劃定了最底限的邊界,此后無論對言論自由如何爭論,這一邊界也得到了普遍的認可。而聲言“飛機上有炸彈”,或沒有科學依據(jù)地散步“有大地震”,顯然都會造成“明顯且即刻的危險”。尤其是在民航飛機安全受到空前重視,及公眾深受地震危害困擾的今天,謊稱“飛機上有炸彈”或“即將有大地震”,其主觀惡意就尤為明確。法律理當對此作出明確的懲罰規(guī)定。

  實際上,不僅言論需要邊界,公眾的行為也需要在主張自身權利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明確界定合法邊界。

  譬如,中國民航班機誤點率居世界前列,對旅客權益帶來極大損失。但旅客在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不得逾越不損害公共利益的界限,也是必須恪守的法律邊界。而在現(xiàn)實中,旅客以抗議晚點、維護權益之名,占領跑道、霸占登機口,砸毀機場設施、阻撓其他旅客登機的現(xiàn)象,不僅時有發(fā)生,且大多演變成工作人員與乘客之間的談判、對峙、爭吵乃至打斗,最終也往往以和稀泥式的調(diào)解方式解決。

  但是,無論旅客的維權初衷多么有理,一旦采取過激方式對機場運營安全等公共利益及其他旅客的權利造成傷害,其行為就已經(jīng)與維權無關,而必須交予法律裁判、處理。而恰是在這些方面,目前的法律規(guī)定或執(zhí)法情況并不到位,處于道德下風的航空公司,往往不得不多做讓步以求息事寧人。至于2012年深圳機場數(shù)十名乘客“占領”機場跑道,不僅不受懲罰,居然還獲得深圳航空超額賠償?shù)氖录?,就幾乎是在鼓勵“非法維權”了。

  中國社會快速發(fā)展,不同群體之間的權屬邊界日益復雜,遠遠過了可以靠直接交涉、掰扯、爭吵而可以解決的階段,急需法律出面對各類利益紛爭厘清界限、裁判爭端。而無論是對公民的言論或行為,法律裁判的終極目標,仍然是,也只能是,維護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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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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