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wǎng)1月13日消息(記者王媛 通訊員胡娜 陳良艷)近日,文昌法院對一宗涉嫌搶劫罪案件進行了宣判,陳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而在法庭上,陳某為逃避刑法懲罰,竟然詭辯自己不是搶劫,僅僅是敲詐勒索。但陳某最終還是沒有法官的“法眼”。
????????2012年8月某日,陳某無證駕駛租賃的三菱牌小轎車,載著四個朋友,與李某駕駛的貨車會車。由于雙方均急剎車,未造成兩車碰撞。隨后,陳某便持一把砍刀下車,將李某駕駛的貨車車門打開,責問李某是怎么開車的,并打了李某三巴掌,還持刀威脅要放李某的血,并要求李某給他2000元。李某表示沒有那么多錢。陳某說最少要1500元。李某被迫只好向同車的陳某光等人借錢湊夠1500元交給陳某。陳某接錢后,駕駛小轎車載著其朋友逃離現(xiàn)場。
????????陳某被抓獲送審后,居然在法庭上詭辯自己的行為是敲詐勒索,而不是搶劫。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敲詐勒索罪被低可判處管制,而搶劫罪的起點刑為有期徒刑三年。一旦陳某的詭計得逞,他甚至可以免受牢獄之苦。
????????法官經(jīng)審理認為,陳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持械采取暴力、脅迫手段,搶劫他人人民幣1500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
????????在判決后,法官對本案釋法,敲詐勒索,無論是形式還是目標都是圖財,并無實質(zhì)上的對人身的損害;而本案中,陳某打李某耳光、持刀用言語威脅并索取財物的行為,明顯涉及到了對李某人身權(quán)利的威脅和損害,這完全符合搶劫罪定罪標準,故陳某的行為構(gòu)成搶劫罪,應以搶劫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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