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酒泉市原政協(xié)主席楊林利用主管城市建設的職務便利及職務影響力,為他人承攬工程、調動升遷提供便利,收受現(xiàn)金、汽車、房產等財物折合人民幣1300余萬元,被檢方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7年至2013年間,被告人楊林利用擔任嘉峪關市政府副市長、酒泉市委副書記、酒泉市政協(xié)主席,主管城市建設的職務便利及職務影響力,先后為33人在承攬工程、競拍土地、工作調動、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利,非法收受941萬余元人民幣、13000美元、2000歐元、酒泉市鑫源小額貸款公司經營性投資300萬元、蘭州市雁灘地區(qū)住房一套、沃爾沃C60越野車一輛、人民幣10萬元的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保險一份、金條兩根、金吊墜一個、手機一部、手表兩塊、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15.95萬元購買房產一套。收受現(xiàn)金財物折合人民幣1358萬余元。
被告人楊林此前任酒泉市政協(xié)主席、黨組書記。2013年9月6日因涉嫌受賄罪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決定由甘肅省公安廳執(zhí)行逮捕。其將收受的財物據為己有后,主要用于投資、購買房產鋪面等,部分藏匿于武威家中,案發(fā)后被依法扣押。
檢方認為,被告人楊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嘉峪關市政府副市長、酒泉市委副書記、酒泉市政協(xié)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情節(jié)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構成受賄罪。
控辯雙方對事實沒有異議,只對個別款項的性質有爭議,焦點主要在于被告人楊林是否收受于某300萬元“經營性投資”、購買馬某別墅優(yōu)惠的15萬余元是否是受賄、收受潘某的手表、金吊墜和住院期間收取的慰問金是人情往來還是受賄等定罪問題、楊林是否有自首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xiàn)、收受呂某的3萬元是否屬于受賄款等等。
審判長宣布本案將擇期宣判。(記者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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