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重慶打黑“英雄”今何在
重慶市大渡口區(qū)法院13日開庭審理長壽區(qū)三名公安民警涉刑訊逼供案,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茍洪波、但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被告人鄭小林犯刑訊逼供罪,免予刑事處罰。
據檢察機關指控,三名被告人原系重慶市長壽區(qū)公安局民警。2011年7月,長壽區(qū)公安局以呂某涉嫌犯罪對其立案偵查。茍洪波負責審訊工作,其授意、指使但波、鄭小林等民警采取刑訊手段逼取呂某口供。經鑒定,呂某損傷程度為重傷。案發(fā)后,但波主動到檢察機關投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當庭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取得被害人諒解;但波系自首;鄭小林犯罪情節(jié)輕微。對三名被告人可分別依法予以從輕、減輕和免予處罰。
據此,法院當庭宣判,茍洪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但波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鄭小林犯刑訊逼供罪,免予刑事處罰。
回顧| 三名“打黑警察”將民企老板銬鐵環(huán)上
起訴書提到的刑訊逼供行為包括三個部分:一是,茍洪波來到審訊室,當著其他審訊人員的面打呂劍耳光;二是,但波、鄭小林先后“將其(呂劍)雙手向上銬于距地面190余厘米的墻面鐵環(huán)上”,迫使呂劍站立接受審訊;三是,但波還采取了把呂劍固定于審訊椅內,將其雙手向上銬于墻面鐵環(huán)上及“拖拉審訊椅”的手段進行審訊。
刑訊逼供罪量刑
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從重處罰。
注: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思考| 看守所內為何?,F(xiàn)刑訊逼供:現(xiàn)行條例已嚴重落后
后果| 專家研究中國20起典型冤案:刑訊逼供無一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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