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梳理2013年兩輪巡視工作發(fā)現(xiàn),選人用人問題幾乎成為各個被巡視地區(qū)(單位)被點名的“標配”,其中違規(guī)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現(xiàn)象屢見不鮮。典型例子如江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智勇2006年離開九江前1個月突擊提拔一批女干部,山西長治縣原縣委書記王虎林在離任前批發(fā)430頂官帽,河北青龍縣原縣委書記高東輝突擊提拔調整283名干部等。
突擊提拔現(xiàn)象之所以屢見不鮮,究其原因,一是地方或部門“一把手”權力過分集中,組織人事程序被架空,二是事后問責不力。這里暗含一個前提,就是如何定性選人用人問題。
對于此類問題,我們一直稱之為“不正之風”,這是一種政治定性。用人違規(guī)無非三種情況:一是買官賣官,權錢交易;二是拉攏下屬,延續(xù)政治或權力影響力;三是蔭庇親朋,受人請托。如果發(fā)現(xiàn)背后有權錢交易,就會治以行賄受賄之罪。但如果沒有錢權交易情節(jié),或者說未能找到證據(jù),就僅僅被視為黨內不正之風,相應的問責就不過是黨紀政紀處分。
這種黨紀政紀處分,能在多大程度上遏制選人用人問題上的不正之風?中組部今年1月印發(fā)《關于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的意見》,其中第三條規(guī)定:“對違反規(guī)定作出的干部任用決定,一律宣布無效,按干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對說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預下級干部選拔任用的,一律堅決抵制,視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或組織處理。”中共中央今年新修訂《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guī)定了“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十不準”,而問責的規(guī)定仍限于籠統(tǒng)的“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比如武漢市委宣傳部原部長離任前違規(guī)突擊提拔19名干部,案發(fā)后3名相關責任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被提拔干部都被降為原職。趙智勇突擊提拔了一批女干部,接任領導在接群眾舉報后將其中部分女干部打回原單位。
一些問責要么不了了之,要么處理過輕,導致用人違規(guī)的成本太低。違規(guī)選人用人的領導干部,如果不涉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就只剩搞不正之風的錯誤,除了“恢復原狀”,處分不過是黨內嚴重警告之類。
這種困境的根源,在于我們對選人用人問題的定性不準確,嚴重低估了它的破壞性及其政治后果。人事腐敗關鍵不是錢的問題,而是其帶來的政治后果。
現(xiàn)在我們要做的應當是將用人違規(guī)由“不正之風”升格為“人事腐敗”,并相應地出臺更嚴厲的黨紀政紀措施。僅僅視之為不正之風,用人違規(guī)就會被視為“小節(jié)”。則程序性規(guī)定必定被輕看,違規(guī)則成了“程序瑕疵”,問責也自然問亦可、不問亦可,嚴重警告亦可、不嚴重警告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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