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法晚記者接到安徽亳州商人張靜思的舉報稱,自己與安徽省人大代表支訓民發(fā)生商業(yè)糾紛,后因多次向其撥打電話、發(fā)送短信,被當?shù)毓簿志辛?天。不滿處罰決定的張靜思向政府申請復議、向法院提出訴訟,均無果。經(jīng)法晚記者多方核實,張靜思所反映情況基本屬實,目前她已經(jīng)接受了公安機關5天的治安拘留處罰。
商人張靜思由于商業(yè)糾紛,多次向省人大代表支訓民撥打電話、發(fā)送短信,被當?shù)毓簿志辛?天。其被公安機關拘留,合不合法?其中是否有貓膩,與支訓民省人大代表的身份是否有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其中就包括“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
對于條例“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中“多次”的界定,解讀為3次及3次以上,公安機關的調(diào)查顯示,2009年12月25日至2010年1月7日14天時間里,張靜思共計發(fā)送4條短信給支訓民,分別為:2009年12月25日一條、2009年12月27日兩條、2010年1月7日一條。并且是在支訓民明確拒絕后,仍多次撥打其手機和用手機向其發(fā)送3條以上短信,干擾了支訓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支訓民報案,張靜思受到公安機關拘留5天的治安處罰,是合符法律規(guī)定的,與支訓民省人大代表的身份一點關系也沒有,更不可能有人大代表耍特權的因素。
因此,張靜思對當?shù)毓簿值奶幜P決定沒有必要不滿,也沒有必要向亳州市譙城區(qū)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其實信息騷擾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新增的違法行為之一,也是引起普遍關注的一則法條。2006年,寧夏銀川市西夏區(qū)某單位職工張某沒有想到,自己通過手機短信隨便給本單位同事發(fā)了些淫穢信息,卻受到了拘留和罰款處罰。由此我們應該明白,日常生活無“小事,只要每個人在傳播信息的過程中恪守公序良俗,自然與法無礙。反之,就會受到法律法規(guī)的制裁。
當然,這本是一場普通的治安處罰,我們也不要一涉及到人大代表、官員們就覺得不正常,就偏執(zhí)地認為其中或許有什么貓膩。人生活在社會中,或多或少要牽涉到這樣那樣的糾紛,甚至涉及打官司,人大代表們、官員們也是社會人,同樣不可避免,我們當以平常心來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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