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內蒙古高院做出的呼格案國家賠償,該案當事人所聘請的代理律師苗立昨日表示: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決定,法院盡可能維護了當事人利益,家屬對結果也比較滿意。
苗立對新京報記者介紹,這份決定充分尊重了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的意見,尤其在精神損害賠償這一塊。法院考慮到案子的特殊性,對當事人傷害較大,最終100萬的精神損害賠償超出了原則性規(guī)定。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第34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苗立介紹,這份國家賠償中,還有對呼格羈押60天的國家賠償,12041.40元,“雖然數額不大,但意義重大”,它說明法院特別注意到這一部分,對呼格60天的羈押也是錯誤的,它是對呼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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