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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濟學的“希爾多—??怂埂备倪M和暴力拆遷
經(jīng)濟學的“希爾多—??怂埂备倪M和暴力拆遷
來源: 作者:步國榮 時間:2015-03-20 11:28

  前天在房地產(chǎn)報上看到一篇文章《盤點2014年的暴力強拆事件》,說實在話,暴力強拆這樣的事件這些年屢禁不止,對這樣的話題,人們己經(jīng)懶得說了。説輕了等于沒說。說重了吧,又怕人家說你別有用心。說得不輕不重吧,也怕像《紅樓夢》里的焦大,被人塞一嘴的馬糞。若是啥也不說,又愧對“匹夫有責”的古訓。不過,《盤點2014年的暴力強拆事件》引起了我注意的是最后一句話,文章說:“一樁樁一件件暴力拆遷事件背后,都有開發(fā)商、當?shù)卣睦嬖谧魉??!惫们揖蛷姴鹕婕暗睦鎲栴}說幾句書生意氣的話吧。

  經(jīng)濟學上有一種狀態(tài)叫“帕累托”改進,是說如果有一項政策,不損害任何一個人的利益,但至少會使其中一個人受益,這樣,社會財富總量就會增加,這就是“帕累托”改進。不過這樣的改進是一種理想狀態(tài),在現(xiàn)實中有時難以做到。退而求其次,經(jīng)濟學還有一個 “希爾多—??怂埂备倪M,即如果實現(xiàn)某項公共利益無可避免地要侵犯某些個體利益時,就必須對受侵害的個體利益進行足夠的補償,使得個體利益至少不至于因為大多數(shù)利益的改進而蒙受損失。

  “希爾多—??怂埂备倪M有三個基本要點,第一,公共利益不能成為侵害個體利益的理由,因此補償是必要的;第二,不同個體的利益本質(zhì)上是個性化的,是僅由個體才能清晰表達的,因此每一個個體都有充分表達自己利益訴求的權(quán)利;第三,公共利益相對于個體利益并不具有道德上的當然優(yōu)勢,涉及到具體的利益補償時,公共利益和個體利益應當站在同等位置上平等協(xié)商,補償應當是合理的充分的。多年前湖南嘉禾縣暴力拆遷事件背后,就有一個冠冕堂皇的理由,“這個項目符合30萬嘉禾人民的利益”。言下之意,為了30萬人的利益,300多拆遷戶必須作出犧牲。又豈止是單單一個嘉禾,許多地方因“政績工程”出現(xiàn)的強制拆遷,導致民怨沸騰,究其原因,就是對拆遷的補償不合理、不充分,違背了“希爾多—希克斯”改進的基本原則。何況這些“政績工程”是否符合真正意義上的公共利益,本身也值得懷疑。這里要強調(diào)的是,即使公共利益本身成立,“希爾多—??怂埂备倪M的基本原則也不能忽視。

  在中國傳統(tǒng)思維定式中,我們看到的是“整體本位”的價值觀。這種價值觀認為個體相對于整體是渺小和微不足道的,當整體利益要求個體利益作出犧牲時,個體應當無條件服從。“我是一顆螺絲釘,哪里需要哪里擰”,“集體的事再小也是大事,個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不難看到,整體主義的價值觀一天不扭轉(zhuǎn)過來,強拆事件就一天不會絕跡。我們應該認識到,局部利益固然要服從整體的利益,但是反過來,整體更要關(guān)懷好照顧好個體的利益。其實,無論是“帕累托”改進還是“希爾多—??怂埂备倪M,其哲學基礎(chǔ)都是個體本位的價值觀,對我們而言,恰恰是對整體本位價值觀的矯正和平衡。

  看看自己認認真真寫下的這些文字,突然感到疑惑,這樣的文章真的有意義嗎?打個比方,就像尿尿在自己的腿上,自己覺得灼熱,其他人可能根本無動于衷。

(編輯:蔡志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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