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外就餐,常會遭遇被收餐具費現(xiàn)象,一般都是一至兩元不等。消費者尤先生在三亞東海漁港就餐時,4個人被收40元餐具費。
日前,尤先生與朋友來到三亞市大東海的東海漁港吃飯。點單前,他看到餐具包裝袋上標有“一元每套,自愿消費”的字樣。尤先生與朋友總共四個人,便消費4套餐具。
結(jié)賬時,尤先生發(fā)現(xiàn)賬單顯示:每人的餐具費是10元,四個人合計40元。尤先生感到納悶:“明明標注的是一元每套,怎么每套餐具收40元?”服務員稱:一直以來,收費標準每人都是10元的。尤先生不認可服務員的說法,拒絕支付。但是,服務員堅持10元的收費標準。無奈之下,他只好支付40元的餐具費。
回家后,尤先生越想越生氣,便撥打12315投訴。
三亞市工商部門立即調(diào)查,東海漁港有關負責人很快打電話給尤先生,表示愿意退還多收的費用。尤先生說:他不是為要回多收的費用而投訴,只是覺得這種收費不合理,希望工商部門進行處理。
記者采訪時,東海漁港負責人周經(jīng)理稱,這次糾紛純屬誤會,以前消費者點單時,服務員都明確告知所收費用及標準,這次是服務員工作失誤。工商部門調(diào)查時,指出這種收費違規(guī),所以愿意退還消費者多收的費用,同時,這種餐具費以后將不再收取。
省消費者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陳廈宇說,《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jīng)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飲具”,餐飲企業(yè)向消費者提供達到衛(wèi)生標準的餐具是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另行收取餐具費用,侵犯消費者公平交易權(quán)。即使餐飲服務企業(yè)通過聲明或者店堂告示等方式對消費者事先進行有償收費的提示,該提示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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