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教科局原局長尹長安
受賄202萬元一審領刑11年
一名主管全縣教育工作的教科局局長,卻因貪婪將自己的前程徹底斷送。因借教育設備采購和基建等工程項目收受他人賄賂202萬元,近日,海南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原局長尹長安有期徒刑11年。
察覺檢察機關介入調查曾兩次退回贓款
今年51歲的尹長安,山東人,2012年6月起任陵水教科局黨組書記、副局長等職務;2013年3月任陵水教科局黨組書記、局長。2014年9月,其被逮捕。
經(jīng)查,尹長安在擔任陵水教科局副局長、局長期間,在管理該縣教育設備采購項目和基建工程項目中,先后13次收受10人送的錢款共202萬元。
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時某通過掛靠淮安市榮某教學用品公司、江蘇鑫某教設備公司等三家企業(yè),承攬陵水教科局2012年創(chuàng)建省級規(guī)范化學校圖書、多媒體和教學儀器設備及隆廣中學等十三所學校圖書室、實驗室設備等采購項目。尹長安利用職務之便,為時某承攬項目及獲取撥款提供幫助。
2013年春節(jié),尹長安在江西收下時某送的30萬元。2014年7月,檢察機關介入調查教育系統(tǒng)相關人員時,尹長安聞風將30萬元退還。案發(fā)后,時某上繳了該款。
2012年7月至2013年8月,楊某通過掛靠江蘇某科技實業(yè)公司等三家企業(yè),承攬了陵水教科局縣中小學教學設備、相關110報警系統(tǒng)等采購項目。尹長安為楊某提供幫助。2013年,尹長安共收下楊某送的70萬元。后尹長安察覺檢方介入調查相關人員,其在2014年8月將70萬元退還。楊某后上繳該款。
利用職務便利多次受賄昔日局長一審領刑
2013年5月,姜某通過掛靠江西省銀某建設工程公司承攬了陵水中央小學等4所小學教師周轉房建設工程。時任陵水教科局局長的尹長安,為姜某提供了相關幫助。2013年的一天,姜某請尹長安在陵水椰林鎮(zhèn)吃海鮮,并送了2萬元。
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廣西盛某建設集團公司承攬了陵水隆廣中心小學宿舍、新村中心小學改造等工程。尹長安利用擔任教科局局長之便,接受對方請托,為其獲取工程撥款提供幫助。2013年下半年,尹長安收受莊某好處費30萬元。
海南二中院認為,尹長安在擔任陵水教科局副局長、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共202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尹長安到案后如實供述,積極退贓款120萬元,可對其從輕處罰。
近日,海南二中院一審宣判此案,以受賄罪判處尹長安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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