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槍支規(guī)范》第三章十五條第十款規(guī)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民警可以開槍。
事件發(fā)生后,檢察機關第一時間開展了獨立調查,負責調查此事件的哈爾濱鐵路運輸檢察院認定:民警李樂斌是依法執(zhí)行公務,在處置此事件中使用槍支依規(guī)合法。
鐵路公安的調查組也作出了同樣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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