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萬元好處費
不批捕犯罪嫌疑人
2012年下半年的某一天,犯罪嫌疑人許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臨高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在該案向臨高檢察院批準逮捕期間,許某的父親托人找到陳姚輝幫忙。在介紹人的幫忙下,陳姚輝與許某的父親一起吃飯。飯后,許某的父親拿了一個裝好一條中華煙和一個裝10000元信封的塑料袋給介紹人,讓其交給陳姚輝。陳姚輝收了錢和香煙之后,表示“等案件材料送過來再說”。
許某的案件送到臨高縣人民檢察院后,由偵查監(jiān)督科干警林某某主辦。2012年10月10日,林某某將許某的案件材料連同《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交給陳姚輝審核。陳姚輝明知許某有犯罪事實也符合逮捕條件,依法應做出批準逮捕許某的意見,但陳姚輝因收受了好處費及得到分管副檢察長王某某指示意見,為徇私情,在審核時違反法律規(guī)定,做出建議不予批準逮捕許某的意見。該案經報分管副檢察長王某某和檢察長審批,臨高縣人民檢察院最終做出不予批準逮捕許某的決定。
2012年10月13日,臨高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根據該不予批準逮捕決定對許某取保候審。2013年9月7日,臨高縣公安局再次向臨高縣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許某涉嫌尋釁滋事案件。2013年9月10日,臨高縣人民檢察院決定批準逮捕許某。許某自被批準逮捕后一直在逃,目前仍處于脫離公安機關實際偵控狀態(tài)。
受賄3.54萬元
被判刑3年半
2010年4月某天,陳某鋒、陳某恒涉嫌聚眾斗毆一案報捕到臨高縣檢察院,陳姚輝再次被約到臨高縣城文明路一大排檔包廂吃飯。飯后,陳姚輝收到了2000元。
2010年7月某天,王某約陳姚輝到臨高縣臨城鎮(zhèn)明珠酒店某包廂吃飯,期間王某跟陳姚輝講情,稱她的親戚因為涉嫌強奸被公安機關抓獲,希望陳姚輝在該案報捕到臨高縣檢察院的時候關照一下,陳姚輝說等案子到了臨高縣檢察院后再說。飯后,王某送給陳姚輝好處費人民幣1800元,陳姚輝收下后離開。
“等案件到了檢察院后再說”,每次被犯罪嫌疑人家屬約到外面吃飯,陳姚輝總是這樣說,也總是“笑納”犯罪嫌疑人家屬送來的好處費,不管是故意傷害、破壞生產經營,還是盜竊案等等,陳姚輝共收受了11人好處費共計3.54萬元,全部用于個人消費。陳姚輝雖然辯稱除了兩宗案件之外,大多數(shù)是按正常程序辦理案件,沒有為他人謀利,但是,其受賄的事實是無可辯駁的。案發(fā)后,陳姚輝全部退贓。
??诿捞m區(qū)法院認為,陳姚輝身為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5400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陳姚輝在審核許某涉嫌尋釁滋事案件過程中,既有受賄行為,又有徇私枉法行為,根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應依照處罰較重的受賄罪定罪處罰。對于陳姚輝辯護人提出的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該院認為,陳姚輝身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多次接受賄賂,社會危害性大,不符合免予刑事處罰的條件。日前,??诿捞m區(qū)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陳姚輝有期徒刑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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