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不反省自己,反而怪我到法庭作證”
李某回憶說:大概2013年秋天,突然有渭南紀檢部門人員到公司,了解薛英勛出租華縣移民局公車一事,他這才知道薛英勛兼職被人舉報了。
調(diào)查人員從李某公司的賬單憑證獲悉,薛英勛四年間先后從這家民營企業(yè)領(lǐng)取工資福利超過100萬元。李某向華商報記者出具的憑據(jù)顯示,除工資福利外,該企業(yè)先后支付給薛英勛另有車輛租賃費共8.5萬元。
案卷材料顯示,庭審中薛英勛承認在私企兼職,但不認可公車出租,理由是公車陜EF7065并不是移民局的車,而是他從原單位(華縣信息網(wǎng)絡(luò)有限責任公司)到華縣移民局任職時帶過來的車輛,只是登記到移民局名下。所以他認為陜EF7065的所有權(quán)不屬于移民局。
另一輛公車陜EP2691,薛英勛稱是用移民局賬外資金(即小金庫)購買。私企給自己支付的7萬元,不是公車租賃費,而是以“車補”名義發(fā)給自己的福利補助。
薛英勛還承認,兼職期間兩車的燃油費和維修費在華縣移民局和兼職公司都報銷過,并承認7萬元“車補”一部分日?;ㄤN了,一部分存入個人銀行卡,沒給移民局上繳。
讓所有人都沒有想到的是,一審結(jié)束后,走出法庭的薛英勛(當時被取保)突然對證人、也就是自己兼職的西安私企老總李某謾罵威脅,并伴隨有推搡等激烈行為。
知情人士稱,法院在接到證人反映后進行調(diào)查,最后認定薛謾罵威脅證人屬實。當晚對薛做出變更刑事措施的決定,交由公安機關(guān)執(zhí)行逮捕。
4個月后的2014年11月底,該案突然出現(xiàn)逆轉(zhuǎn)。法院一審判決結(jié)果認定薛英勛貪污罪名成立,但免予刑事處罰。理由是“考慮到被告人薛英勛已經(jīng)退賠全部違法所得,根據(jù)本案事實、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故作此決定。
一審判決后,公訴方華縣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法院判決有失公允。同時,宣判當天被釋放的薛英勛本人也向渭南市中級院提出上訴,認為自己沒有貪污。
薛英勛對證人李某的謾罵和攻擊,讓薛兼職企業(yè)的老板、當年的合作者李某很是委屈和憤怒。他認為自己是被法院要求出庭的,作證也基于實事求是,但“他不反省自己的過錯,反而怪我這個給他發(fā)錢的人。當天出法庭威脅謾罵我,主要是認為我不該給調(diào)查單位提供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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