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年前的搶劫銀行案告破,嫌疑人被抓獲。
16年前搶劫銀行208萬元,利用分得的百余萬元贓款搞房地產開發(fā),犯罪嫌疑人石二群如今已是億萬富豪。隨著他的落網,一個爭議也隨之而來:利用贓款投資產生的收益,屬于嫌疑人個人經營所得,還是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所得?
搶劫犯落網,財產爭議隨之而起
10月27日,河南鄭州警方召開了“1999·12·5”特大持槍搶劫銀行案新聞發(fā)布會,通報該案案發(fā)和偵破過程。1999年12月5日傍晚,5名不法分子持槍闖進鄭州城市合作銀行管城支行中藥城儲蓄所,打傷兩名工作人員后搶得存款208萬余元,整個過程不到5分鐘。這起搶劫大案震驚全國,案發(fā)后,鄭州警方立即成立專案工作指揮部,由于事發(fā)時儲蓄所監(jiān)控探頭處于更換狀態(tài),營業(yè)員將其關閉,給破案造成困難。
今年初,鄭州警方借助現(xiàn)代化刑事技術找到突破口,鎖定嫌疑人。10月下旬,警方將5名嫌疑人抓獲歸案。據(jù)嫌疑人供述,他們作案后跑到云南躲避,半個月后返回分贓,其中石二群分得100余萬元贓款,這也成了他后來“華麗轉身”的“第一桶金”。
搶劫來的錢,多數(shù)歹徒會選擇揮霍,但石二群想的卻是投資。據(jù)他供述,他從2000年后嘗試購買土地開發(fā)房地產,之后隨著房地產市場升溫,相繼開發(fā)了多處樓盤,財富劇增。
警方介紹,石二群系該案的策劃者、主謀,河南省駐馬店市人,今年53歲。當年利用搶劫分得的贓款購置土地搞起開發(fā),歸案前已是駐馬店當?shù)厣韮r不菲的地產開發(fā)商,名下?lián)碛蟹康禺a開發(fā)公司、商貿公司、休閑農莊等多處產業(yè),資產過億。
擁有財富后,石二群做起了慈善,“算是贖罪吧,對自己的一種安慰”。他曾計劃在58歲時賺15個億。
該案披露后,石二群用贓款投資發(fā)家引發(fā)公眾熱議。對于利用贓款從事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億萬收益該如何處置,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屬于他個人的合法財產,另一種認為屬于違法所得應追繳。
《新京報》一篇署名周銘川的文章指出,刑法一些條文體現(xiàn)了對這種收益應予沒收的基本態(tài)度。如刑法第191條明文規(guī)定,對于洗錢罪及其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都要沒收。根據(jù)體系解釋,對于犯罪性質比洗錢犯罪等更加嚴重的搶劫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當然應當沒收。再如,刑法第312條規(guī)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可見這一條幾乎明文規(guī)定,對于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應當予以沒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幫助犯罪分子掩飾或隱瞞。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昔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贓款如果只是存放銀行,其形成的利息為非法所得,但用于投資的,因無法界定有多少與搶劫所得有關聯(lián),追繳困難。
正方:上億資產屬犯罪收益,應予追繳
刑法第64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用贓款投資理財所得收益屬于違法所得,贓款贓物轉化形態(tài)后依然應當追繳或責令退賠?!焙颖笔『愂袡z察院檢察官蘇亞江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蘇亞江的依據(jù)是,刑法第64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2014年1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zhí)行的若干規(guī)定》第10條規(guī)定,“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追繳”;我國參加的《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第31條規(guī)定“各締約國均應當在本國法律制度的范圍內,盡最大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能夠沒收,沒收的對象既包括犯罪所得,也包括由犯罪所得所轉變或轉化而來的其他財產”。由此可以看出,應當追繳的違法所得不僅包括贓款贓物和孳息,還應當包括利用該財產進行置業(yè)、投資經營所獲得的物質利益,體現(xiàn)的立法精神是“不能讓任何犯罪分子從違法犯罪中獲得利益”,這對于懲罰和預防犯罪而言尤為重要。
蘇亞江表示,“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的外延比“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犯罪所得收益’”寬得多。2015年6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通過犯罪直接得到的贓款、贓物,應當認定為刑法‘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為人對犯罪所得進行處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312條規(guī)定的‘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由此可見,這里的“收益”僅限于孳息或類似于孳息性質的收益,并不包括經營投資所得,其范圍遠小于“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鳳教授告訴記者,犯罪所得直接來源于犯罪的財產,如搶劫的贓款,犯罪收益是從犯罪所得延伸的財產。按照《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無論犯罪所得和犯罪收益,都在被追繳之列。
雖然嫌疑人用贓款投資,其搶劫行為并不屬于我國洗錢罪上游七種犯罪之一,但它是一種自洗錢行為,屬于轉移、掩蓋犯罪所得或進行合法的投資,都屬于犯罪收益。“刑法、反洗錢法、禁毒法中都使用了犯罪收益概念,從廣義講,犯罪收益屬于違法所得,應當追繳?!秉S鳳說。
黃鳳強調,嫌疑人進行房地產開發(fā)投資,如果是合法經營,扣除建設成本、員工薪資等,剩余的是嫌疑人個人所獲得的收益,包括公司所獲得的收益,都在追繳之列。需要注意的是,嫌疑人投資房地產開發(fā)僅僅是用分得的贓款,還是也有其他合法資金進行經營,如果有則構成混合收益,應按照贓款所占的投資比例計算產生的收益,進而追繳。
反方:具有風險的投資收益是合法財產對于前述觀點,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
德并不認同。他告訴記者,用贓款進行投資經營,凡存在風險的經營而獲得的收益,不屬于違法所得,只有將贓款存入銀行等無風險的存款理財行為,獲取的利潤才是違法所得,必須以有無經營風險作為區(qū)分標準。簡單地說,就是穩(wěn)賺不賠的投資獲利是違法所得,可賺可賠的投資獲利是合法財產?!氨景钢?,嫌疑人用贓款搞房地產開發(fā)收益,屬于具有風險的生產經營,不能認定為違法所得?!睋?jù)此,他認為對于嫌疑人上億資產,在扣除銀行法定利息,甚至可以是法定最高4倍利率的利息,剩余的利潤屬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所得,是合法所得,不能追繳。
他舉例分析,按照獲利1億元計算,用分得的100萬元贓款投資經營,加上贓款利息假定共為200萬元,則嫌疑人獲利9800萬元為合法所得。如果將9800萬元認定為違法所得,那么有幾個問題必須解決:一是嫌疑人把誰的9800萬元據(jù)為己有,國家的、社會的還是其他個人的?被害人是誰?二是嫌疑人用何種法律禁止的手段將9800萬元據(jù)為己有?是偷是搶抑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
“不過,將經營取得的財產認定為嫌疑人的合法財產,最終收歸國有也是可能的,刑法有罰金、沒收財產的刑種。”洪道德說。刑法第263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據(jù)此,以罰金或沒收財產的形式對9800萬元收益作出處理是完全可以,讓犯罪分子“分文不取”。
“投資收益不屬于刑法上的‘違法所得’?!苯K省南通市檢察院檢察官徐清對洪道德的觀點表示贊同。她認為,“違法所得”的范圍主要包括犯罪直接所得的財物及其孳息,本案中搶劫的200萬元屬“違法所得”當無疑義。刑事訴訟法第234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jù)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薄度嗣駲z察院扣押凍結工作規(guī)定》第2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物及其孳息屬于違法所得?!?/p>
徐清說,根據(jù)刑法理論,“追繳”針對的是“違法所得”的原物,責令退賠是追繳的替代性措施,當“違法所得”的原物因消費、毀壞、丟失等無法追繳,或者被第三人善意取得而追繳不能時,責令犯罪分子按照應當追繳的財物價值進行退賠。刑法上的孳息不包括“違法所得”的替代收益(即由犯罪所得全部或部分轉變或者轉化的其他財產)、混合收益(即犯罪所得已經與從合法來源獲得的其他財產相混合)、利益收益(即由犯罪所得、犯罪所得轉變或轉化而成的財產己經與犯罪所得相混合的財產所生的收入或其他利益)?!巴恚脫尳巽y行贓款進行投資獲得的億萬投資收益也不屬于‘違法所得’?!?/p>
“違法所得”認定需頂層立法設計
司法實務中,對于此類案件如何處理?徐清說,具體到本案,偵查機關應查清搶劫款通過何種資金賬戶、途徑進入房地產開發(fā)、商貿、休閑農莊等投資領域,對涉嫌提供資金賬戶、協(xié)助資金轉移、協(xié)助將搶劫款轉換為金融票據(jù)、有價證券等行為,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在定罪量刑時,綜合考慮案犯的主觀惡性、犯罪后表現(xiàn)、悔罪等情節(jié),判處一定的主刑后,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通過對行為人合法財產權益的剝奪實現(xiàn)懲治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蘇亞江表示,及時、全面追繳犯罪分子違法所得,有賴于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的大量工作,如對財產來源、去向的詳細核實,對與案件有關的財產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以確保在判決之時這些財產不會被隱匿、轉移,刑事判決涉財產部分才能有效執(zhí)行。
違法所得涉及到追繳,誰來追繳,以什么程序追繳?
黃鳳認為,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發(fā)現(xiàn)了違法所得、犯罪所得、犯罪收益,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審判機關在審判中對于合法的、非法的財產通過審理查明后,對于違法所得進行追繳?!斑`法所得的認定,涉及很多民事法律規(guī)定,如公司債權債務、抵押權人、嫌疑人的共同所有人和近親屬等,一定要細致甄別。”
“對于應當追繳的財產,審判機關應當在判決書中加以明確追繳?!北本煼洞髮W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宋英輝說。
在宋英輝教授看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zhí)行的若干規(guī)定》10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將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yè),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廣義理解,投資、置業(yè)包括經營活動以及收益,應當追繳,但應當區(qū)分投資置業(yè)中有沒有其他合法的投入,按照比例確定。
對于犯罪收益性質的認定,中國政法大學阮齊林教授表示,“這是一個難題!”犯罪收益是違法所得,比如贓款存款所得利息、汽車出租所得租金是犯罪收益沒有爭議,但用贓款注冊公司投資經營,所獲得的利潤不單單是贓款所帶來的,其中有個人付出的很多勞動等等,把贏利一概都算犯罪收益,未必合適;另一方面,嫌疑人是公司經營贏利,不是非法謀利?!巴顿Y收益是不是違法所得值得研究,可以借鑒國外的立法?!?/p>
“理論與實踐存在距離,違法所得追繳在司法實踐中執(zhí)行情況難以盡如人意,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長期未能有效執(zhí)行,立法不足應是主要原因。”蘇亞江說。
黃鳳特別指出,我國關于違法所得的實體界定,以及在相關程序上對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在實體法、程序法上都缺乏具體的規(guī)則,這是一個立法漏洞,應進一步完善。
“目前,我正在參與司法部門組織研究的特別沒收程序中這些問題解決辦法,如果相關規(guī)定出臺,將有助于解決違法所得處置問題?!秉S鳳說,既要沒收違法所得也要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沒收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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