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三五”規(guī)劃建議提出全面放開二孩政策,迅速成為街頭巷尾熱議的話題。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今天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全面放開二孩減少了收買需求,有利于打拐工作。
近年來,公安部高度重視打擊拐賣犯罪工作,通過落實國家反拐行動計劃,開展全國打拐專項行動,建立偵辦拐賣案件責任制、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和來歷不明兒童摸排比對機制,抓獲大批人口販賣分子,解救大量被拐婦女兒童,有力遏制了拐賣犯罪的發(fā)展蔓延。
陳士渠說,通過這些年的努力,打拐反拐工作總體情況良好,犯罪分子采取盜竊、搶奪等方式拐賣兒童的案件發(fā)案低、破案率高,國內女性被拐賣為人妻的也較少,從這兩方面看已經接近于“天下無拐”,買方入刑后更是從源頭上減少了拐賣犯罪的發(fā)生。
打破買方無罪錯覺
刑法修正案(九)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后,公安機關對新發(fā)生的拐賣案件,將在解救受害人的同時,依法追究買主刑責,“買方無罪”的錯覺徹底被打破。
以往,公眾對于收買婦女、兒童者刑罰的認知,停留在刑法第241條第6款的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條款的出發(fā)點是有利于對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解救,卻往往成為買方逃脫法律制裁的出口。
陳士渠解釋說,這個條款的存在,實際上使很多買主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虐待買來孩子的買主不多,阻礙解救的也不多,如此規(guī)定表現出對買主打擊力度的不足。多年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屢打不絕的一個主要原因在于,原來的刑法規(guī)定買方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責任。這給很多人造成“買方無罪”的錯覺,以致形成買方市場。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陳士渠認為,刑法此次修改對于打拐工作具有里程碑意義,有助于消除買方市場,源頭上減少拐賣犯罪發(fā)生。公安機關將以此次刑法修改為契機,全面加大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行為的懲治力度,最大限度地消除買方市場,力爭早日實現“天下無拐”。
官方建立尋親平臺
今年9月,民政部、公安部聯合下發(fā)《關于開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yǎng)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國打拐解救兒童尋親公告平臺于9月19日正式上線,自此尋親平臺不再僅僅依靠民間力量。截至目前,這一平臺的訪問量已突破550萬人次。
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打拐解救兒童從國家層面的專項行動變?yōu)槿駞⑴c的社會事件,從“微博打拐”“寶貝回家”到“全國打拐解救兒童尋親公告平臺”上線,實現了民間志愿活動與官方行動的順利對接。
根據民政部、公安部的通知,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接收打拐解救兒童后,應當在報紙和全國打拐解救兒童尋親公告平臺上發(fā)布兒童尋親公告。從兒童被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之日起滿12個月,公安機關未能查找到兒童生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的,應當向社會福利機構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的證明。此后,社會福利機構對于符合收養(yǎng)條件的兒童,應當及時進行國內送養(yǎng),使兒童能夠盡快回歸正常家庭生活。
陳士渠介紹說,過去一些孩子被公安機關解救出來,長期查找不到親生父母只能生活在福利院,對孩子的成長是不利的。所以,按照公安部和民政部聯合下發(fā)的通知,如果找不到親生父母,從被解救開始最快1年3個月內,就可以讓符合條件的家庭收養(yǎng)被拐兒童。
陳士渠說:“通知特別明確,如果辦完收養(yǎng)手續(xù)后找到孩子的親生父母,孩子確實是被拐賣的,之前親生父母因為某種原因血樣沒有采集入庫,這種情況可以撤銷收養(yǎng),把孩子還給他們。如果孩子是被遺棄或者被出賣的,辦完收養(yǎng)后親生父母想把孩子要回去,是不可以的。”
拐賣犯罪呈網絡化
隨著互聯網的發(fā)展,很多犯罪呈現出網絡化,拐賣犯罪也不例外。去年,公安部指揮破獲一起特大網絡販嬰案,摧毀4個特大網絡販嬰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1094名,解救被拐賣嬰兒382名。
陳士渠介紹說,根據目前掌握的情況,犯罪分子利用網絡實施拐賣犯罪的情況相對比較突出。比如,一些犯罪分子通過上網聊天,以相約游玩、交朋友或者給被拐婦女介紹工作的名義實施拐賣;有的犯罪團伙打著團購外籍新娘的旗號實施拐賣外籍婦女犯罪;還有一些人打著收養(yǎng)、送養(yǎng)的旗號買賣兒童。
陳士渠告訴記者,公安機關目前主要的困難在于,拐賣兒童積案偵破難度較大。孩子十幾年前或者二十幾年前被拐賣,如今時過境遷,公安機關重新搜集線索、循線追蹤比較困難。針對這種情況,公安機關建立了全國打拐DNA信息庫,將被拐兒童父母的血樣檢測之后輸入到庫里,搜集來歷不明、疑似被拐人員的血樣也檢測輸到庫里自動比對。目前,已經通過這種比對方式,找回4000多名被拐多年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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