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執(zhí)數(shù)月后,夫妻二人終于商定,女兒隨父姓,但名字中必須帶有母姓。沒曾想,因名字中的第三個字,二人再生分歧,互不相讓。一怒之下,丈夫高某一紙訴狀將妻子告上法庭!”24日,鄭州新鄭市法院對外披露了這起因新生兒取名引發(fā)的離婚訴訟。
2014年3月,30歲的新鄭男子高某經(jīng)人介紹同劉某結(jié)為夫妻。今年8月中旬,在丈夫高某的精心陪護下,劉某在醫(yī)院生了個女兒。由于夫妻都已大齡,故二人對女兒倍加疼愛。
出院后,夫婦二人喜悅之余,開始為女兒的名字發(fā)愁。因二人都是都獨生子女,而雙方的父母也對新生兒的姓名格外重視,均認為第一胎應隨自家的姓。隨后,二人為此開始發(fā)生爭執(zhí)。
眼看女兒已過滿月,但名字仍未定下,夫婦倆人十分著急。為了盡量讓對方滿意,二人最后商定,孩子隨父姓,但名字中必須有母姓。于是,女兒暫時取名“高劉”。
沒想到,接下來二人又因名字中第三個字再次產(chǎn)生了嚴重分歧。妻子劉某認為,女兒已隨父姓,名字應當由她來取。丈夫高某則認為,女兒的姓名已有母姓,如果再讓妻子取名,自己明顯吃虧。一番爭執(zhí)后雙方面紅耳赤。一怒之下高某將妻子告上了法庭,執(zhí)意要求與妻子離婚。
新鄭法院法官在了解情況后,認真、耐心的向夫妻二人展開調(diào)解。特別在對丈夫高某調(diào)解時指出,孩子是家庭和諧的主要因素,不應將孩子的取名變成雙方家庭的利益對抗,以此影響了家庭的關系和夫妻感情。
11月23日,在法官積極調(diào)解下,丈夫高某撤訴,夫妻二人重歸于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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