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今年春節(jié)后發(fā)生在三亞市商品街的青少年聚眾斗毆致人死亡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譚某、符某均犯故意傷害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年、6年、4年;被告人黃某犯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3月1日凌晨1時30分許,被告人譚某及其女友在市商品街碰到之前發(fā)生過糾紛的邢某,邢某打電話找人幫忙,譚某見狀即給被告人符某打電話請其找人幫忙,符某即約正在一同喝酒的被告人張某、吳某等人前往,吳某隨即約被告人黃某前往,張某在途中從路邊一流動水果攤上拿走一把水果刀帶在身上。各被告人等人會合后,來到邢某租住的賓館,要求老板告知其邢某所住房間,遭拒后與其吵鬧。此時,譚某見己方人少,便讓黃某找人幫忙,黃某電話約其朋友來幫忙。2時33分許,邢某叫來幫忙的眾人來到該賓館門口,先朝被告人黃某臉上打了一拳,隨即雙方扭打在一起。被害人黎某也手持木棍到現(xiàn)場參與斗毆。此時,被告人張某持刀從賓館沖出來,見黎某持木棍正要打被告人譚某,便用左手抓住黎某持木棍的右手,右手拿水果刀捅刺黎某胸部致其當場死亡。
案件審理過程中,四名被告人的父母向被害人黎某的父母支付賠償款12萬元,黎某父母表示對四被告人行為諒解,請求法院從寬處理。案發(fā)時,被告人譚某剛滿18歲,張某15歲,符某16歲,黃某17歲,除譚某外,其余被告人均為在校學生。通過對各未成年被告人的日常表現(xiàn)和家庭監(jiān)管方式的了解,我院發(fā)現(xiàn)他們的父母沒有正確履行監(jiān)護責任,監(jiān)管不力,學校的法制教育不足,各被告人沒有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加之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自控能力差,盲目講哥們義氣,不辨是非,不計后果,因瑣事便大動干戈,結(jié)果既害人又害己。
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在聚眾斗毆過程中持刀捅傷他人身體,故意傷害他人致其死亡,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譚某、符某召集多人聚眾斗毆,屬首要分子,在斗毆過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致人死亡的結(jié)果發(fā)生,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黃某明知他人持刀斗毆且積極參與,屬積極參加者,其行為已構(gòu)成聚眾斗毆罪。在懲處犯罪確保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權(quán)益不受非法侵害的同時,為了“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綜合全案性質(zhì)、情節(jié)、危害后果,各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及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和要求從寬處理的意見,我院決定對張某、譚某、符某減輕處罰,對黃某從輕處罰;鑒于黃某平時表現(xiàn)良好,系在校學生,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不大,決定對其適用緩刑。據(jù)此,該院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譚某、符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年、四年,以聚眾斗毆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對該院判決,各被告人及其家長均表示服從判決,不提起上訴。
宣判后,訴訟參與人對各未成年被告人進行了訓誡。鑒于譚某犯罪時剛滿十八周歲,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安排了各被告人與家長會見。會見中,符某流下了悔恨的淚水,向父母認錯;各位父母也都要求孩子們好好改造,重新來過。審判長特意叮囑黃某父母,要讓黃某重新回到校園中,如果遇到困難及時向法院或者檢察院反饋,司法機關(guān)會幫助協(xié)調(diào)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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