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安徽六安3·11持槍劫持人質案,經(jīng)六安市檢察院審查,近日,8名被告人分別因涉嫌綁架罪,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及非法持有彈藥罪等多個罪名被依法提起公訴。
2015年3月11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屠家奇攜帶自制槍支、子彈、爆炸物等,駕駛面包車沿312國道行駛至六安市金安區(qū)四十鋪路口時,遇交警例行檢查,屠家奇害怕暴露,遂駕車闖卡。執(zhí)勤交警示意離警車最近的輔警張飛駕駛警車追擊,途中屠家奇持槍下車威脅張飛,企圖擺脫追擊。在追至312國道與六安市東三路交叉口時,屠家奇駕車撞擊警車,并朝警車連續(xù)開槍射擊,致使一輛等候紅綠燈的貨車乘客腳部中槍受傷(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為輕傷)。當日上午10時25分許,屠家奇駕車逃至六安市皋城路大橋時,被六安市特警支隊民警逼停,屠家奇持槍攔截一輛過路三輪車與民警對峙,并在拉扯中將坐在三輪車后方的陳某射傷(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繼而劫持三輪車駕駛員逃至附近一居民家中。后又逃至某網(wǎng)吧內,持槍劫持網(wǎng)吧內17名上網(wǎng)人員作為人質,與警方對峙達8小時。當日18時35分左右,在警方及其家人的勸說下,屠家奇繳械投降。
警方從屠家奇駕駛的面包車內、劫持的三輪車內及屠家奇身上繳獲6支仿鋼筆火藥槍、1支仿轉輪火藥槍、4支氣改火手槍、2支道具槍改制手槍、1支單管獵槍、1支仿禿鷹高壓氣槍(經(jīng)鑒定均為槍支),火藥子彈185發(fā),自制手雷2枚,自制爆炸物3個。
2015年4月15日,屠家奇及在網(wǎng)上賣槍給屠家奇的羅帆被六安市金安區(qū)檢察院批準逮捕。此后,在警方對涉案槍支的追查下,涉案人員何偉歆、王丙義、高斌、李曉暢、王明奎、曹軍相繼歸案。
由于該案社會影響大,涉案槍支較多,公安部將此案列為掛牌督辦案件。為進一步固定和完善證據(jù),2015年6月,六安市檢察院指派兩名檢察官依法適時介入,對該案涉及綁架,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槍支、彈藥、爆炸物,非法持有槍支等犯罪事實和證據(jù)進行初步審查,并就在案證據(jù)、案件定性、偵查重點與公安機關偵查人員進行深入研討。
隨著偵查工作的深入,該案涉案被告人背景、關系網(wǎng)、涉案槍彈來源進一步清晰。屠家奇自2000年4月起,曾因犯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先后三次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被告人王丙義曾因搶劫罪獲刑,其與屠家奇自幼相識,兩人還曾因一案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
2012年,屠家奇刑滿釋放后,通過網(wǎng)絡與同樣愛好槍支的被告人羅帆、何偉歆、高斌有了聯(lián)系。2013年下半年至案發(fā),屠家奇為牟取非法利益,糾集王丙義、何偉歆等人,通過網(wǎng)絡從羅帆、王雷(另案處理)、衛(wèi)躍飛(另案處理)等人處,分別購買仿鋼筆火藥槍、仿轉輪火藥槍、仿禿鷹高壓氣槍主要部件、獵槍主要部件和道具手槍改件,以及鉛彈模具、鉛條等工具。同時從高斌處購買子彈頭和子彈殼。后屠家奇伙同王丙義、何偉歆先后在出租屋內,組裝打磨部分槍支,加工氣槍鉛彈或火藥子彈,并將槍支和子彈在安徽省霍邱縣、江西省九江市和湖南省株洲市等地販賣。
涉案另3名被告人李曉暢、王明奎、曹軍,與屠家奇、王丙義系同鄉(xiāng)。王明奎、曹軍分別通過王丙義,從屠家奇處以1萬元和7000元不等的價格購買火藥槍各1支。2015年7月10日,王明奎主動投案,同年7月13日,被告人曹軍亦主動投案。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李曉暢案發(fā)前系霍邱縣某鎮(zhèn)政府辦公室副主任,2014年七八月間,屠家奇與李曉暢聯(lián)系,二人商定由屠家奇將氣槍及鉛彈交由李曉暢進行販賣,槍支售出后由李曉暢將賣槍款交給屠家奇,此后李曉暢賣出仿禿鷹高壓氣槍2支及氣槍鉛彈35盒,并從中分得2000元。
另據(jù)悉,該案審查起訴期間,檢察機關審查了公安機關移送的偵查卷宗20冊2600余頁、相關電子書證60余個(張),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形成近15萬字的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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