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政法委再次公開通報7起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典型案件。這7起典型案件是:
1.湖南省益陽市委原書記馬勇等受賄、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干預司法活動案。2012年11月3日晚,犯罪嫌疑人胡氏兄弟2人因故與受害人袁某發(fā)生爭執(zhí),對袁某進行毆打,其中1人持水果刀將袁某捅死。案發(fā)后,益陽市赫山區(qū)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兩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并于2013年1月23日將該案移送益陽市赫山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2013年8月1日,益陽市赫山區(q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后經(jīng)查明,在該案辦理過程中,時任益陽市委書記馬勇收受被告人親屬賄賂,借口“保護外來投資者合法權益”,違法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益陽市多名政法干警和案件辯護律師違法幫助被告人減輕罪責,導致該案重罪輕判。目前,馬勇因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罪,被檢察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益陽市赫山區(qū)法院、檢察院,資陽區(qū)公安分局,益陽市第一看守所等政法單位相關領導和辦案責任人員以及胡氏兄弟辯護律師,因涉嫌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幫助偽造證據(jù)罪,被司法機關依法立案偵查。胡氏兄弟故意傷害案已進入再審糾錯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原正處級審判員左紅干預過問案件案。2014年1月至10月,左紅多次私下接觸案件當事人及請托人,多次接受案件當事人及請托人的宴請和所送財物,利用職務影響向下級法院審判執(zhí)行人員介紹賄賂、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并將其他法官退回的賄賂款用于個人理財。目前,左紅已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3.山西省河津市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原副局長王建立過問案件、通風報信案。2015年6月至7月,王建立接受涉嫌合同詐騙犯罪案件嫌疑人晉某的親屬請托,違反規(guī)定打探案情、通風報信,泄露檢察工作秘密,嚴重干擾河津市檢察院對晉某決定采取逮捕強制措施。目前,王建立已受到留黨察看、撤職處分。
4.陜西省西安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王安群受賄、干預司法案件處理案。王安群擔任西安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于2008年7月受陜西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請托,要求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對該公司下屬物業(yè)公司保安被砍傷盡快以刑事案件立案查處,案件告破后收受請托人賄賂。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收受陜西某投資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賄賂,干預西安市公安局經(jīng)濟犯罪偵查支隊立案偵辦該公司涉嫌合同詐騙案件。目前,王安群已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民警宋廣眾、朱國棟干預案件辦理案。2015年5月22日晚,西青公安分局楊柳青鎮(zhèn)東派出所在辦理戴某涉嫌吸毒案件時,宋廣眾受朋友之托,聯(lián)系曾擔任過楊柳青鎮(zhèn)東派出所副所長的朱國棟幫忙,打探案情,疏通關系。目前,宋廣眾、朱國棟均已受到留黨察看、行政撤職處分。
6.四川省自貢市中級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鄧維聰過問案件案。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自貢市貢井區(qū)法院在審理陳某涉嫌非法經(jīng)營案期間,與陳某有親戚關系的鄧維聰向該院有關領導打電話,希望在處理該案時對陳某予以關照。目前,鄧維聰已受到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處理。
7.湖南省邵東縣公安局民警陳新春、曾小山過問案件案。2015年11月,邵東縣公安局打擊賭博專案組在辦理李某開設賭場案過程中,陳新春、曾小山分別找辦案民警打招呼,要求關照涉案犯罪嫌疑人,遭到辦案民警拒絕。目前,陳新春、曾小山已被紀檢監(jiān)察部門立案調查,并分別被禁閉7天和4天。
中央政法委要求,各級政法機關要持之以恒地抓好《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下稱“兩個規(guī)定”)的貫徹落實,加強學習宣傳,完善制度機制,落實工作措施,著力破解記錄、查處、通報、追責等關鍵環(huán)節(jié)的重點難點問題,推動“兩個規(guī)定”全面、深入落實,發(fā)揮好“隔離帶”“防火墻”作用。
據(jù)了解,這是“兩個規(guī)定”頒布實施以來,中央政法委第二次公開通報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典型案件。中央政法委將繼續(xù)堅持對違反“兩個規(guī)定”行為“零容忍”,發(fā)現(xiàn)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營造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確保公正廉潔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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