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子1994年生的,姑娘1995年的,年紀輕輕兩個人已經經歷了訂婚、同居、鬧分手、上法庭。
他們都是江西人,6年前開始交往,因為還沒到結婚年齡,沒有正式登記。按照當?shù)剞r村的風俗習慣,男方給了女方五萬塊彩禮錢以及金器物件,并在當?shù)財[了酒席宣告喜事。
訂婚后,這對小年輕來到杭州共同生活。畢竟年紀小,兩人摩擦不斷,小姑娘覺得小伙子整日游手好閑,幾年時間的吃穿用度都是靠她養(yǎng)著,于是心里委屈,搬離了共同生活的地方,臨走時寫下五萬元彩禮的欠條。
五萬塊對男方家也不是小數(shù)目,沒想到姑娘在兩人分手后就對這筆彩禮不認賬了。小伙子告上法庭。
第一次開庭,姑娘一口咬定欠條不是她寫的,她也沒有拿到這么多彩禮錢。男方申請筆跡鑒定,確認是姑娘所寫。之后第二次庭審,在證據(jù)面前,姑娘承認了欠條的事實,又說三年里男方花了她很多錢,而且她耗費了三年青春,應該得到補償。
最后,經過法官調解,雙方及家長達成協(xié)議,女方分期2016年3月前還2萬,6月前還2萬,共退還男方彩禮錢4萬,此事作罷。
在這類法律糾紛的處理上,關鍵是要區(qū)分到底是“彩禮”還是“贈予”。
一般來說,“彩禮”是一種基于民間風俗習慣的,比如雙方訂婚,通過媒人交換的這些應明確認定為“彩禮”,如果后來不結婚了,那是可以要回來的。如果是現(xiàn)在城市里這些戀愛中的交往送禮,就很難算彩禮,在一定程度上都被視為普通朋友間的贈予,那么所謂“贈予合同”,一旦贈出,就不能撤銷,即不能反悔,就不能再要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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