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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羈押358天證據(jù)不足未被起訴 獲賠7.8萬

  根據(jù)一起槍殺案的作案者供述,青海男子李某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彈藥被羈押358天后,檢方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其不起訴。獲釋后,李某申請國家賠償。2月18日記者獲悉,白銀中院賠償委員會日前作出決定:會寧縣檢察院于決定書生效后30日給付賠償請求人李某人身自由賠償金78659.76元。

  2012年2月5日,會寧縣黨峴鄉(xiāng)黨峴村村民曹吉全(因故意殺人已被執(zhí)行死刑)持槍故意殺人,致本村村民4死7傷。曹吉全到案后,供述自己殺人所持槍支系從青海省西寧市李某手中購買所得,警方于2012年2月16日將李某抓獲。李某在偵查階段先后做過7次供述與辯解,其中第1、2、6、7次供述否認為曹吉全提供槍支和彈藥,第3、4、5次供述其曾以8000元的價格給曹吉全賣過一把仿真手槍。

  李某于2012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3月22日被會寧縣檢察院批準逮捕并執(zhí)行逮捕。2012年4月13日,白銀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李某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向白銀市中院提起公訴。同年11月12日,白銀市中院刑事裁定書準許白銀市檢察院撤回對李某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的起訴。2013年2月7日李某被取保候?qū)?,同日被釋放?013年7月8日,會寧縣檢察院以不起訴決定書“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對其不起訴。法院認定李某被羈押共計358天。

  獲釋后,李某申請國家賠償。白銀中院賠償委員會審查認為,賠償請求人李某被執(zhí)行逮捕后,檢察機關(guān)作出不起訴決定,其有取得賠償?shù)臋?quán)利。根據(jù)國家相關(guān)規(guī)定賠償其78659.76元。同時,駁回了李某其他賠償請求。?(蘭州晨報記者 董子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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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甘肅網(wǎng)] [作者:] [編輯:王善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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