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浙江桐鄉(xiāng)一男子給微博配個圖卻吃官司賠償22000元
中新網嘉興4月25日電 (見習記者章天啟通訊員童法)互聯(lián)網發(fā)展迅速,如今自媒體已成為不少人傳播信息的重要方式,從最早的博客,到后來的微博,以及現(xiàn)在使用廣泛的微信等等,人們習慣于在這些平臺上發(fā)表文字、圖片、視頻以及轉發(fā)信息等。25日,記者從浙江嘉興桐鄉(xiāng)法院獲悉,日前,該市一家絲綢公司被北京一家圖像技術公司告上了法院,原因是絲綢公司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使用了原告擁有著作權的圖片,最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2000元。
據(jù)悉,警方翻查涉案的這些圖片,多是色彩亮麗、唯美清新的照片,有可愛的兒童照片、夕陽下的老年夫婦照片、外國美女照片、微距拍攝的花朵照片等等,正是大家最喜歡裝點自己的空間、微博、微信的圖片類型。
庭審中,被告抗辯稱其在編輯微博時,從百度等搜索引擎找到了這些圖片并使用,并不知道這些圖片的著作權人是原告,因而不存在主觀惡意,不需要賠償原告損失。
原告也提供了確鑿的證據(jù)證明其是這些圖片的作者,證實了被告的侵權事實。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jù)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本案中被告的行為即屬于未經原告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行為,這一侵權行為的構成并未要求被告有主觀故意,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只是確定賠償金額的一個因素。
本案中,被告使用了原告的11幅圖片,法院按照原告主張的法定賠償,綜合考慮涉案作品類型、主觀過錯、侵權持續(xù)時間、侵權行為的性質等因素酌情確定,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2000元。
法院表示,在自媒體上發(fā)表各種信息時,要慎用網絡上的圖片,以免惹來不必要的麻煩,盡量使用自己拍攝、創(chuàng)作的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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