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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超載司機判刑” 具有樣本意義
“校車超載司機判刑” 具有樣本意義
來源: ??诰W(wǎng) 作者:汪昌蓮 時間:2016-05-17 08:51

  5月13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陸良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幼兒園校車司機資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案件,資某當庭被判決危險駕駛罪罪名成立,判處拘役3個月,罰金1萬元。資某當庭認罪。據(jù)悉,這是曲靖市首例校車司機因嚴重超員被判刑的案件,屬全省第二例。(5月16日《春城晚報》)

  眾所周知,學校、幼兒園配備校車,原本是為了學生上學、放學方便和安全。然而,如今安全的校車,因超載等危險駕駛變得“不安全”,令人堪憂。特別是,許多案例表明,校車超載,成為奪取幼小生命的“馬路殺手”。如此語境下,云南曲靖一家幼兒園的校車,核載19人,實載48人,超載29人,超載率達150%,令人觸目驚心。校車司機因超載被判刑,也是罪有應得。

  早在2012年3月,國務院通過了《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對違法使用車輛或提供校車服務、不履行安全管理責任等,分別規(guī)定了法律責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如,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shù),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載?!?同時,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的,由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笨梢?,這名司機因校車超載被判刑,是有法律依據(jù)的。

  然而,從本案可以看出,雖然國家和地方非常重視校車安全,有文件規(guī)定,有辦法規(guī)范,也有措施制約。但是,由于對相關(guān)法律執(zhí)行不力,且上下脫節(jié),各自為政,加之檢查監(jiān)督不到位,造成校車無序發(fā)展。一方面,校車已經(jīng)由保障學生安全的一種重要方式,逐漸變異為各學校、幼兒園爭奪生源的一種主要手段,特別是民辦學校、幼兒園,校車已演變?yōu)橄嗷ブg惡性競爭的一種工具。另一方面,相關(guān)部門對校車管理缺位,造成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等違法校車接送學生的現(xiàn)象相當普遍,超載、超速等違法駕駛行為愈演愈烈,從而頻頻上演校車奪命的慘劇。

  可見,校車超載司機被判刑,具有樣本意義。依法嚴管校車,責重如山。地方政府除了從法律層面對校車進行規(guī)范管理之外,應加大財政投入,給中小學校及幼兒園配置足額的標準校車,配備優(yōu)秀的駕駛員,并安排運行經(jīng)費,以此遏制校車超載、超速行駛的原始沖動;同時,嚴禁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等違法校車上路;更重要的是,交警部門應對校車使用情況實行專項管制,并形成跟蹤檢查管理的長效機制。

(編輯: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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