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在如今,很多私家車主有了第二個身份:“專車”司機、“快車”司機。那么問題來了,這些車當初投保時,都是按照“家庭用車”來投的,保險公司按照家用車來計算風險。可如今,一旦這些私家車在進行“專車”“快車”業(yè)務時出了車禍,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還會理賠嗎?
這不,李某在用私家車跑業(yè)務時,一個不小心掉坑里了,車頭損毀嚴重,修車花了10萬元。更悲劇的是,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理由是:李某的車輛從事營運,與投保時申報情況不符。于是,雙方打起官司。
事件:跑業(yè)務出車禍保險拒賠
2015年7月2日,李某購買了一輛二手車,之后將購車相關材料交給其朋友柯某,委托柯某幫他辦理該車的保險手續(xù),之后李某在多個網(wǎng)絡交通出行平臺注冊了司機用戶,平時利用業(yè)余時間跑“快車”“專車”業(yè)務,一個月下來,李某載客20余次。
2015年8月13日,李某通過某網(wǎng)絡交通出行平臺與顧某聯(lián)系并約定將顧某送達指定地點。車輛行駛途中,李某注意力分散,未看見道路前方的大坑,汽車直接栽入坑中,導致前輪爆胎,車頭嚴重損毀。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015年9月,經(jīng)估價,車輛維修費用約為10萬元,李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但是,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理由是:李某的車輛從事營運,與投保時申報情況不符。無奈之下,李某訴至法院。
判決:車主未告知保險可拒賠
日前,記者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經(jīng)啟東法院審理,該案有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李某從買車至事故發(fā)生僅一個多月時間,已經(jīng)以營利為目的通過網(wǎng)絡交通出行平臺載客二十余次,其行為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zhì),屬于營運行為,明顯增加了車輛的行駛風險。根據(jù)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由于李某未履行告知義務,故本次交通事故導致的車輛損失應當由其自己承擔。
法官:為何修理費由車主埋單?
本案中,李某在為車輛投保時,合同上明確約定車輛為家用而非營運,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卻多次將保險標的車輛用于載客營利,其行為明顯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zhì),顯著增加了車輛危險程度,且其并未履行通知義務,保險公司拒絕賠償于法有據(jù)。
李某將保險標的車輛用于載客營運,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概率明顯高于家用,涉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其載客營運過程中,事故的發(fā)生與其載客營運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因此,在該情形下,李某未履行通知義務,保險公司理應免除保險責任。
新聞延伸
當危險程度增加后
車主該如何做?
當前世界各國保險法大多規(guī)定了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應就保險標的危險增加履行通知義務。在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投保人及被保險人需及時向保險人告知,由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xù)承?;蚴欠裥枰黾颖kU費用。否則,若因危險程度增加而引發(fā)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有權(quán)拒絕理賠。
當然,需要強調(diào)的是,并非被保險人未就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履行通知義務,保險公司就必然對發(fā)生的事故免除保險責任。只有發(fā)生的保險事故是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導致時,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才相應免除。也就是說,如果發(fā)生事故與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無因果關系,即便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保險公司亦應當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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