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0歲的岳某曾是東城區(qū)東交民巷派出所民警,其受朋友張某所托,先是收受了40萬元答應幫忙“撈人”,后又收取了張某20萬元,答應將一孩子的戶口從海淀遷入至東城區(qū),幫孩子上史家小學。記者昨日獲悉,岳某因犯詐騙罪、受賄罪被海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張某因犯詐騙罪、行賄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收40萬“撈人”沒起作用
海淀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岳某、張某伙同王某(另案處理)等人,以有國家領導人關系,可幫忙“撈人”為由,騙取涂家3姊妹辦事費用。其中,岳某參與詐騙數額40萬元,張某參與詐騙數額100萬元。
2013年3月,涂家3姊妹通過他人委托張某找人“撈人”,其通州有一朋友,因為拆遷時打人被抓了。隨后,張某找到岳某,看能否幫忙問問情況。
隨后,岳某找到通州預審的郝某,郝某回復稱,這個案子不屬于他們組管。在將情況告訴張某后,張某又提出請岳某找關系幫忙,如果司法機關能從輕處理李某,將李某判為拘役,或是管制,并能令李某在2013年5月1日前能獲釋回家,一個月后能將案底銷了,家屬愿意出費用。
岳某收了張某拿來的40萬元,并開始聯(lián)系通州預審、管教等關系,但最終岳某沒能順利“撈出”李某,甚至李某何時受審的消息都沒拿到。
2013年12月,李某被通州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該案宣判后,張某告訴岳某稱,因為李某家屬認為岳某在“撈人”一事上沒起到作用,故要求退錢。岳某便分兩次退給張某30萬元,并承諾等忙完孩子上學的事情后,再退還剩余的10萬元。
幫進名校落戶受賄20萬
海淀法院查明,在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岳某收取了張某轉交的20萬元“辦事費”,為一名戶口在海淀區(qū)的孩子將戶口遷入到東城區(qū)東交民巷,這樣孩子便可依據北京市小學生劃片就近入學政策,進入史家小學本部讀書。
張某證言顯示,當時他拿著孩子的戶口找到岳某,岳某以其孩子舅舅的名義,將該名孩子的戶口遷到了其本人位于東交民巷派出所的戶口本上。
岳某在接受公安訊問時供述,2013年底,其是拿著孩子的戶口本到派出所找到一戶籍民警,岳某對該戶籍民警稱,孩子想上史家小學,需把戶口先落在自己名下,辦完后就遷走。
因認為孩子本來就是北京戶口,岳某也是自己單位的同事,該戶籍民警便為孩子辦理了戶口轉入手續(xù)。
孩子母親證言顯示,其本來接到張某方面的消息,稱孩子的資料已經輸入到史家小學的電腦系統(tǒng)里,孩子已經“占好坑”了。2014年5月,其為孩子進行網上登記,還直接填寫了孩子戶口在東交民巷這個地址,然而,孩子最終未能進入史家小學就讀。后來,她被張某家人告知,張某和辦事兒的岳某因被人舉報都被抓了。
因詐騙罪受賄罪獲刑4年
相關審批表顯示,岳某在1996年4月10日到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工作,警銜是三級警督。自2002年10月24日至事發(fā),其為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東交民巷派出所民警。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岳某及張某兩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張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岳某行賄,而岳某又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故兩人的行為又分別構成行賄罪、受賄罪。
2016年5月29日,岳某因犯詐騙罪、受賄罪被海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款21萬;張某因犯詐騙罪、行賄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罰款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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