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報道,大連市瑞格中學一名男教師涉嫌對班上十多名學生猥褻、毆打,時間長達2年半。今年1月份事發(fā)后,該教師被刑拘。對此,大連市中山區(qū)教育局一名工作人員說,私立學校自主辦學,“我們管不了那么多”。
其實,僅從法律上看,案件并不復雜。就犯罪嫌疑人而言,其已涉嫌刑法規(guī)定的“猥褻罪”,刑事責任很明確。問題在于,涉事學校和教育部門應承擔何種責任。
從法律上看,該中學應承擔民事責任。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40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本案中,校方只是回應稱“監(jiān)控器壞了,李朝元已經(jīng)被開除了”。這種“與己無關、高高掛起”的漠視態(tài)度,難道可以稱之為合格教管嗎?監(jiān)控器壞了,或許不假,為什么不及時檢測維修,難道不是安全管理失職嗎?作為私立學校,聘任難稱“為人師表”的教師,任其混跡隊伍、為禍一時,難道不是用人管理失當嗎?
而教育部門亦非其回應的那么無辜。涉案中學屬于私立中學,盡管與公立學校在經(jīng)費投入等方面有所區(qū)別,但當?shù)亟逃块T仍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職責。《教育法》早已明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教育工作。雖說是“私立教育”,但何嘗不是“教育工作”的范疇,出了“婁子”,又何來“管不了”呢?
事實上,在防范教師猥褻學生方面,教育部門不僅應該管,而且應該管好。具體來說,一方面,教育部門可以制定富有可操作性的細則,進一步明確所屬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并通過與校方、警方等聯(lián)手,防止具有前科的不法之徒混入教師隊伍;另一方面,教育部門作為監(jiān)督主體,理應暢通渠道,深入所屬各個學校,察覺“蛛絲馬跡”,并展開針對性調查,及時剔除“害群之馬”。對于校方涉及此案的有關責任人員,教育部門完全可以依照《教育法》《教師法》等,進行嚴肅查處,以儆效尤。
而且,對于那些受到犯罪嫌疑人侵害的十余名學生,不僅校方應當出面,給予慰藉和關懷,作為教育行政機關,也不能充當“甩手掌柜”。他們理應發(fā)揮橋梁作用,聯(lián)系社會心理機構和志愿者,為這些受害者提供心理疏導服務,讓孩子們及時擺脫遭到猥褻后產(chǎn)生的種種心理陰影。如果有必要,教育部門還應為受害少年提供擇校服務,讓他們在另一個環(huán)境中更好地學習和生活。
終身之計,莫如樹人。樹人之要,在于盡責。即便“貴族中學”,亦莫能例外。補上了學校、教育部門的必須一環(huán),學生才能健康安全地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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