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比戴克健的“徒步上訪”行為,警方更應優(yōu)先調查處理的,是為什么戴克健應得的工程款遲遲不能兌現(xiàn)。查處“惡意欠薪”早一點,“過激討薪”就會少一批。
為討要330萬元學校工程建設欠款,云南省曲靖市馬龍縣男子戴克健徒步六省市。8月12日,其因“詆毀馬龍縣政府的聲譽、不聽政府工作人員勸阻、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被馬龍縣公安局給予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而其妻子張正芬向媒體證實,處罰決定書中的戴宗言就是戴克健,“戴克健是他的小名”。
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確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上的管制內容。有此行為但不嚴重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由此可見,戴克健被處行政拘留10日,是頂格處罰。
不妨來看看當地警方所認定的“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且“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據媒體披露的《馬龍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戴宗言因對馬龍縣教育局等部門欠其施工款不滿,于4月25日至8月8日,從馬龍縣步行出發(fā),經貴州、四川、重慶、陜西、山西、河北六省市,沿途在車站、廣場、商場等公共場所采取打橫幅、舉標語、發(fā)送微信、微博等方法,違背客觀事實、大肆制造影響、詆毀馬龍縣政府的聲譽,并不聽沿途公安機關及馬龍縣政府工作人員勸阻,嚴重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造成惡劣影響,決定給予戴克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并沒收標語一塊。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內容里并沒有介紹戴宗言是如何“詆毀馬龍縣政府聲譽”的,如有,這也和擾亂公共秩序無關。我也沒有看到戴宗言是如何“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且情節(jié)嚴重”的,打橫幅、舉標語和擾亂秩序并不能簡單地和此畫上等號。要讓行為人從內心深處認罰且悔改,讓圍觀的網民認同并支持這一執(zhí)罰,當地警方還應公布更詳實的證據。
從警方公布的處罰原因中,我們能看到戴宗言的“徒步上訪”行為事出有因,即“對馬龍縣教育局等部門欠其施工款不滿”。另據媒體援引今年1月26日馬龍縣政府的通報稱,馬龍縣盛程源建筑有限公司第三工程處(經理戴克健),2008年以來承建了馬龍縣舊縣中學廉租房等7所學校工程建設,涉及項目共22個,工程共計結算審計價2069.0925萬元,目前已付工程款1738.4279萬元,現(xiàn)下欠資金330.6756萬元,已支付應付工程款總額的84.02%。相比戴克健的“徒步上訪”行為,警方更應優(yōu)先調查處理的,是為什么戴克健應得的工程款遲遲不能兌現(xiàn)。要知道,刑法修正案(八)曾將“惡意欠薪”入罪。2015年1月,人社部等中央四部門又聯(lián)合下發(fā)《關于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媒體普遍認為,這些舉措將讓欠薪犯罪受到更嚴厲的打擊。
遺憾的是,現(xiàn)實中欠薪情況依然存在,而被查處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少之又少。對于一個眾所期待的罪名,警方本應嚴格依法適用以安撫良善,懲治丑惡。而從媒體曝光的案例來看,卻常見對上訪討薪者的打擊優(yōu)先于對惡意欠薪者的查處。這樣的適法難免在網絡上引發(fā)眾聲喧嘩。解決辦法或許就在:讓查處“惡意欠薪”走在“過激討薪”之前。須知,查處“惡意欠薪”早一點,“過激討薪”就會少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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