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岑溪市一名少年沈某,因為逼同村三姐弟說出家中藏錢位置未果將三人殺害。無獨有偶,在此之前,為實施搶劫意圖,四川省阿壩藏族自治州一名少年方某將汽油潑向受害人致其重度燒傷。在上述兩起案例中,沈某、方某均不滿14周歲,都不承擔刑事責任。梳理發(fā)現(xiàn),2015年以來,媒體曝光了多起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行為的事件,都因未成年而交由家長“嚴加看管”,如此處理令人擔憂。(9月6日《法制日報》)
將視野擴大到近兩年間,發(fā)現(xiàn)類似事件也多次被媒體曝光。例如,2015年10月,湖南邵東縣3名不滿14歲的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小賣部盜取食物被老師李某發(fā)現(xiàn)。因擔心李某報警,3人將李某毆打致死。2016年1月,來自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的韋某將一名11歲的女童殺害,而在韋某不滿14歲時,已經(jīng)殺害一名同村4歲男童。他們雖然不滿14周歲,卻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嚴重危害。
然而,由于我國法律規(guī)定: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無論犯下多么嚴重的犯罪,都不能追究法律責任,只能交由家長看管。在前述方某的案例中,由于阿壩州沒有少管所這樣的機構,也沒有政府收容教養(yǎng)機構可以接收,只能將孩子交由父親看管。他的父親怕他再闖禍,只好用一根鐵鏈將兒子鎖在家里。
既然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有社會的原因,社會就必須負起監(jiān)管的責任來,而不能只是簡單交給家長“嚴加看管”。但是交給誰“嚴加看管”呢?法律在這方面顯然存在不足,比如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矯正措施缺乏懲罰性與有效性。該法僅在第四章規(guī)定了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其他幾章均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措施。可以說,該法對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有余,懲罰不足,被公眾廣泛質疑其是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保護傘”。
當未成年人的越軌行為超出家庭范圍,或家長無法看管時,社會應當履行矯治職責。在這方面,應該向美國學習。在美國,即使是未成年人,但只要是嚴重暴力犯罪,少年犯將被視作成年人,移送普通刑事法庭按照成人審判。部分州還規(guī)定,在謀殺、強奸、搶劫等嚴重案件中,須由少年法庭評估該少年是否“成熟老練”,然后決定是否移送普通刑事法庭與成人一樣審判。據(jù)美國司法部統(tǒng)計,與上世紀80年代相比,2012年美國青少年犯罪率降低了38%。有專家提出,我國應該建立未成年人特別刑事法庭,審理未成年違法犯罪,這很有必要。要知道,必要的懲處其實也是另一種有效的教育挽救,遠比單純說教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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