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警方分別給犯罪嫌疑人李占霄(圖)和河北省肅寧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出具的取保候審決定書,理由是“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結”。本版圖片/受訪者供圖
齊齊哈爾警方分別給犯罪嫌疑人李占霄和河北省肅寧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圖)出具的取保候審決定書,理由是“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結”。本版圖片/受訪者供圖
在肅寧縣公安局出具的鑒定委托書中,預受理意見被表述為“不屬于槍支鑒定范疇”。
2015年8月11日,在賣出一萬多把“火柴槍”后,家住河北肅寧縣的李占霄,被黑龍江齊齊哈爾警方以涉嫌“非法買賣、制造槍支”帶走,后被羈押。一年多后的2016年12月20日,又因案件“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結”取保候審,重回家中。
在這一“網(wǎng)絡販槍大案”中,“火柴槍是否槍支”成為當事各方爭議焦點。屬地河北肅寧警方,在這一問題上與辦案方黑龍江齊齊哈爾警方產生分歧,并各自做出相反的鑒定結果。在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李占霄的代理律師王貴祥稱,由于不認可齊齊哈爾警方的認定依據(jù),其將為李占霄作無罪辯護。
夜市攤主牽出“網(wǎng)絡販槍團伙”
按照齊齊哈爾警方的說法,案件的起因,源于一名女警官的一次“偶遇”。
今年3月2日,黑龍江省公安廳官網(wǎng)發(fā)表署名來源“齊齊哈爾”的文章《孫玉紅:鏗鏘玫瑰綻放警壇》,文章介紹了“網(wǎng)絡販槍大案”的偵辦經過。
文章中稱,2015年6月7日晚,休班的孫玉紅與家人逛夜市時,發(fā)現(xiàn)一男子在夜市擺攤出售三種仿真槍支,“職業(yè)的責任感和敏銳的警覺力”使孫玉紅“沒有小覷此事”。為確定槍支的性能及殺傷力,孫玉紅在購買一支后,填裝入火藥和鋼珠,結果“一槍就將一個玻璃瓶打碎”。
2015年6月8日,齊齊哈爾警方將攤主喬寶庫、李林偉二人控制,隨后通過其進貨渠道,赴鄭州將二人“網(wǎng)絡上線”嚴沖抓獲。當?shù)鼐浇M成的專案組,繼續(xù)赴山西平遙、河北肅寧等地,將這一“網(wǎng)絡販槍團伙”起獲。
齊齊哈爾警方稱,這一“特大網(wǎng)絡販賣槍支案”,搗毀一座非法生產槍支的地下黑工廠,抓獲7名犯罪嫌疑人,繳獲槍支404支。
家住河北肅寧的李占霄,正是7人中的“首犯”。2015年8月11日,正在飯館吃飯的李占霄,被齊齊哈爾警方帶走調查。
在此之前,李占霄是一家名為“童樂手工坊”的網(wǎng)店店主。按照其公開介紹,“童樂手工坊”生產加工包括火柴槍、紙彈槍在內各類“民間工藝品”。
李占霄告訴新京報記者,自己網(wǎng)購樣品進行拆卸后,在肅寧縣一處加工點制造零件,隨后進行裝配,并在網(wǎng)絡售賣。每支槍出廠價不到80元,零售約在150元,1年來,成交量超過3000筆,總銷量逾萬支。不過,其多次向新京報記者強調,自己制造的是“火柴槍”,屬于“玩具”。
公開資料顯示,火柴槍1972年由青島一名小學生發(fā)明,以火柴棍為子彈,利用火柴頭涂抹的氯酸鉀,以外力撞擊產生爆炸響聲,曾廣泛流傳于中國農村。
“不能按期結案”取保候審
2015年8月11日,齊齊哈爾警方赴肅寧抓捕李占霄中,兩地警方就火柴槍的性質產生分歧。肅寧警方一名辦案人員向新京報記者透露,由于涉案槍支“看著不像槍”,他們留存了兩支,并委托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進行鑒定。
在一份加蓋有肅寧縣公安局的鑒定委托書中,記者看到,鑒定事項為“槍彈物證鑒定”,案由是“2014年以來,李占霄在河北省肅寧縣城關鎮(zhèn)城內村非法制造一種火柴槍并在淘寶網(wǎng)販賣”,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槍支鑒定處副處長王曉琳則在預受理意見一欄內批復:“不屬于槍支鑒定范疇”,并簽名。
而齊齊哈爾警方對涉案槍支自行進行了鑒定。當?shù)鼐綄?0把火柴槍送至黑龍江省公安廳,經鑒定其槍口比動能全部超過現(xiàn)行認定標準,因此全部被認定為“槍支”。
2016年8月4日,除一名嫌疑人自首未被羈押,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檢察院以非法買賣、制造槍支犯罪,將已羈押近一年的李占霄等6人訴至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法院。
李占霄的辯護律師王貴祥告訴記者,今年10月14日上午8:30,龍沙區(qū)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因證據(jù)不足,該案被退回補充偵查。鑒于此案存在爭議較大,王貴祥建議對李占霄等6人變更強制措施,辦理取保候審。
今年12月20日,李占霄回到闊別一年多的肅寧老家。在他手中的《取保候審決定書》上,取保原因被表述為案件“不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結”。
昨日,王貴祥表示,接下來,自己將為李占霄作無罪辯護。
而記者致電偵辦此案的齊齊哈爾市公安局建華分局及建設路派出所,均未得到正面回復。在記者表明采訪意圖后,曾任建設路派出所副所長,現(xiàn)已調入分局的孫玉紅稱,此案自己“沒有跟到底”,對后續(xù)處理“不清楚”。
■ 追問
槍支鑒定有何流程?
包含鑒定和復核兩項獨立程序
北京一名警務人員向新京報記者透露,在日常執(zhí)勤中,如發(fā)現(xiàn)有人持有、買賣或制造疑似槍支,按照既定程序,應立刻報告110指揮中心,同時將疑似槍支收繳、控制有關人員。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對槍支進行鑒定,再根據(jù)情況判斷是否為刑事案件。
依據(jù)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guī)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定型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各類槍支、彈藥,包括自制、改制的槍支、彈藥和槍支彈藥生產企業(yè)研制工作中的中間產品,被稱為“非制式槍支”,由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鑒定,當事人或者辦案機關有異議的,由省級公安機關復檢一次。此外,各地可委托公安機關現(xiàn)有刑事技術鑒定部門開展槍支、彈藥的鑒定工作。
鑒定過程包含鑒定、復核兩個步驟,并由不同人員分別進行。鑒定完成后,應當制作《槍支、彈藥鑒定書》,標明鑒定人、復核人身份并附有本人簽名,加蓋鑒定單位印章。一般的鑒定和復檢應當在十五日內完成。疑難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
火柴槍能否算“槍支”?
槍口比動能達認定標準;專家稱不會造成太大傷害
在肅寧縣警方獲得的鑒定意見中,涉案火柴槍并不在槍支鑒定范圍內,因此不屬于槍支。而齊齊哈爾警方鑒定,經黑龍江省公安廳復檢的報告則顯示,送檢10支樣品“槍口比動能”全部大于10焦耳/平方厘米。
所謂“槍口比動能”,指彈丸出膛后、在槍口附近位置時具有的動能與彈丸橫截面積的比值。2008年3月1日實施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jù)》,確立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致傷力判據(jù)為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標準。
記者注意到,同樣的認定標準,中國香港為7.077焦耳/平方厘米,中國臺灣則是20焦耳/平方厘米。此前,軍事及國際政治評論人朱江明曾介紹稱,16焦耳/平方厘米是經過科學驗證,能對人類皮膚造成穿透性傷害的最低標準。按照這一標準,李占霄銷售的火柴槍,大部分對人體無法造成穿透性傷害。
為何會出現(xiàn)“不屬于槍支”,卻又符合槍支認定標準的情況?南京一名刑警告訴記者,現(xiàn)行“1.8焦耳/平方厘米”的標準,是對裸眼造成傷害的最低值,對身體其他部位不會造成太大傷害。在實際生活中,一些玩具槍裝入子彈后,也會超過這一標準。因此辦案中,便會出現(xiàn)將很多仿真槍甚至玩具槍認定為“槍支”的情況。(記者王煜 實習生 武琳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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