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訊 (記者龍成柳通訊員黃彩華、鐘小欣)虎門一家經營小賣店的老板,為了牟取利益,居然買了200張面值百元的假幣,并指使店員在收銀時用假幣調包顧客的真幣,后被顧客發(fā)現報案。
昨日,記者從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獲悉,該店老板阿龍因犯持有、使用假幣罪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店員阿菊因犯使用假幣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小店搜出超萬元假幣
2014年6月開始,時年67歲的江西男子阿龍在虎門鎮(zhèn)中心客運站經營一家空中充值店和一家酸辣粉店。他讓員工阿菊、阿明(另案處理)負責店里的收銀工作。
2015年10月開始,阿龍將其持有的面額100元的200張假幣陸續(xù)交給阿菊等人,并指使其在收銀時用假幣調包顧客的真幣,借機牟利。后阿龍等人陸續(xù)換出部分假幣。
2015年11月,東莞市公安局虎門分局接到多名群眾舉報,稱在虎門鎮(zhèn)中心客運站有店鋪使用假幣。經偵查,同月24日,公安機關在虎門鎮(zhèn)金洲社區(qū)將阿龍抓獲,當場從其身上及住處搜出面額100元人民幣共117張。隨后,在其經營的店里將阿菊等人抓獲,并當場繳獲面額100元人民幣共7張。經中國人民銀行鑒定,繳獲的上述124張人民幣均為假幣。后檢察機關對阿龍、阿菊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阿龍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持有、使用假幣罪。阿菊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結伙使用,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使用假幣罪。法院視兩人具體犯罪情節(jié)及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
“不換假幣,老板不發(fā)工資”
店老板阿龍落網后供述稱,2015年10月份,有人上門推銷假幣,因為店里生意虧本,他便以每張人民幣15元的價格購買了200張面值百元的假幣,一共花費了3000元。之后,他就陸續(xù)將買來的假幣交給店員,指使他們在收錢結賬時用假幣調包顧客的真幣,一般是趁顧客不注意,在柜臺下面將錢調包。
阿菊則供述稱,老板阿龍要求她給顧客換假幣,“如果不換,就不發(fā)工資給我”。
持有、使用假幣
4000元將坐牢
主審本案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余弦法官稱,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4000元以上或者幣量在400張(枚)以上的,應追究刑事責任,除了判處有期徒刑外,還將處予罰金;金額在4000元以下的,可給予行政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
?
相關鏈接:
成都警方破獲特大假幣運輸案 繳獲假幣198萬元?
·凡注明來源為“海口網”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海口網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yè)人員違法違規(guī)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