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表結婚誠意,陳某向張女士贈送了多樣金器,然而兩人卻無緣步入婚姻殿堂。分手后,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女方返還贈送的金器。韶關始興縣法院頓崗法庭法官通過積極地釋法析理和耐心地溝通引導,最終成功調解了這宗彩禮糾紛案。
項鏈、耳環(huán)、戒指……我們結婚吧!
家住始興縣的陳某,年過30仍未婚,2012年,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年齡相仿的張女士,多次接觸后,兩人萌生愛意,遂確立男女朋友關系。戀愛兩年后,在雙方家人的支持下,兩人開始談婚論嫁。2014年4月至6月,陳某為表結婚誠意,相繼為張女士購買了項鏈、耳環(huán)、手鏈、戒指、耳釘、吊墜等金飾,并交納了拍攝婚紗照的定金。
吵架、冷戰(zhàn)、分手……金器還我吧!
然而,正當兩位大齡青年即將終成眷屬的時候,卻因為生活瑣事爭吵致感情急劇降溫,一番冷戰(zhàn)后,最終分手。陳某認為戀愛時贈與張女士的金器屬于彩禮,現兩人無法辦理結婚登記,張女士應返還金器。張女士則認為,金器是陳某自愿贈與,不應返還。協商無果后,陳某將張女士告上法庭。
法理、人情、調解……圓滿解決啦!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某和張女士雖未訂立婚約,但雙方經過兩年的戀愛,在家人的支持下已開始談婚論嫁,且已決定拍攝婚紗照,可見兩人對結婚已形成合理預期。在此背景下,陳某為張女士購買的金器應與普通贈與區(qū)分開來,金器已具有彩禮的性質,是一種附條件贈與,所附的條件就是雙方能夠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F結婚目的已無法達成,受贈人張女士便喪失了繼續(xù)占有彩禮的條件,應當向陳某返還彩禮。考慮到雙方戀愛、分手均系陳某主動提出,兩人在戀愛過程中也同居過一段時間,故返還彩禮的數額應當酌情扣減。
聽取法官一番耐心、明晰的勸解后,雙方的態(tài)度逐漸緩和,最終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張女士按金器折價一次性支付陳某7000元,并當庭給付。這場因彩禮而生的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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