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天臺縣一村官候選人在微信群里100元發(fā)60個紅包,為自己競選村委會主任進行拉票被查處,目前該自薦人資格已被取消。(2月21日新華網(wǎng))
中國有句古話“勿以惡小而為之”。從上述報道來看,雖然只是在微信群里用100元發(fā)了60個紅包,因此而被取消村官候選人資格,但是這名村官候選人已經(jīng)在性質上觸碰了當前選舉工作的紅線。筆者認為,取消村官候選人的資格并認定為賄選,在當前高壓嚴肅的選舉工作來看,絕非“小題大做”。
我國《村委會組織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村民有權向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舉報,有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并依法處理?!?/p>
從上述報道分析,該名村官候選人就是利用了村民熱衷的微信群紅包,向廣大村民“示好”,這在一定程度上有“賄賂討好”之嫌,雖然額度較小,但從根本上說,還是算以實質性的行為,對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產(chǎn)生了不良的影響。這個事件的報道,也在給選舉工作敲響了警鐘,對“小恩小惠”介入到選舉中的,不要喪失了警惕。
當前,農(nóng)村基層工作千頭萬緒,好的致富帶頭人和領路人,有較好的群眾基礎的人,在農(nóng)村基層應該被極力推薦出來。而對只為拉票賄選、當村官以光宗耀祖的人,我們應避而遠之,這樣才能真正選出為民辦事的基層好干部。
不要因為別人的一點點金錢利益,就對此妥協(xié)。在基層農(nóng)村,我們需加大宣傳和懲戒力度,確保村民群眾手中的民主權利不被利益所玷污。
文/黃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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