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棄家十七載且“失聯(lián)”,在丈夫死亡后卻要求分割和繼承財產(chǎn)。今天記者了解到,法院最終判定張女士主張訴爭房產(chǎn)和存款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無依據(jù),不應分得王先生的遺產(chǎn)。
記者了解到,張女士的丈夫王先生曾與前妻生下女兒王麗,后與張女士再婚生了兒子王寧。1999年,張女士借故帶3歲的兒子王寧回老家,數(shù)月未歸,而且毫無音訊。王先生遂前往張女士家中尋找妻兒,才得知妻子已離家數(shù)月,不知去向。王先生便將兒子帶回了北京,獨自一人帶著兒子王寧生活,直至2016年去世。他的后事由女兒王麗和兒子王寧共同操辦。
父親王先生去世后,對父親未婚時建的一處宅院內的原有房屋,王寧進行了翻擴建。王先生還有10萬元存款,因為王寧欲獨占全部財產(chǎn),王麗遂將王寧及他的母親張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王先生的遺產(chǎn)。
張女士從廣西趕來應訴,聲稱自己作為王先生的妻子,有權分得一半財產(chǎn),同時作為王先生的繼承人,還有權分得王先生遺產(chǎn)的三分之一。但海淀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張女士不辭而別,至王先生去世時已經(jīng)十七載,導致二人長年分居、對各自財產(chǎn)分別管理的事實。二人婚姻有名無實,且王先生曾起訴離婚,已表明他對二人婚姻的意見。所以,張女士主張訴爭房產(chǎn)和存款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另外,張女士長年未與王先生共同生活,對他未盡到扶養(yǎng)義務,故而不應分得王先生的遺產(chǎn)。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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