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在銀行辦了銀行卡,并開通了網(wǎng)上及電話銀行,后周女士的銀行卡被他人異地消費2.2萬元,為索還自己的銀行存款,周女士將某銀行告上法庭。北青報記者昨天獲悉,北京二中院終審駁回銀行訴訟,維持一審法院作出銀行賠償周女士2.2萬元損失的判決。
2008年9月,周女士在銀行開立了一張借記卡,并開通網(wǎng)上銀行及電話銀行。2012年7月24日12時46分至12時59分,在13分鐘內,周女士發(fā)現(xiàn)自己的銀行卡賬戶發(fā)生了5次消費支出,每次都是4400元,共計2.2萬元。周女士收到消費通知短信后,當天13時42分便撥打了110電話報警,后民警出警將周女士送到銀行卡開辦處。
當月的27日,周女士就自己的銀行卡遭詐騙一事向公安報案,該案已立案,現(xiàn)處于偵查過程中。根據(jù)該刑事案件中所附材料顯示,上述5次消費支出均用于某旅游網(wǎng)上購買門票,購買門票所使用的電腦IP地址為遼寧省營口市地區(qū),付款方式為電話支付,購買人付款時使用的手機號為遼寧省營口市手機號碼,登記機主為李某。后以上購買門票的消費訂單被取消,旅游網(wǎng)將2.2萬元返還給李某名下借記卡賬戶內。
為了討回自己被他人消費的錢款,周女士將銀行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銀行償還2.2萬元存款,支付存款利息;賠償2萬元精神撫慰金;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銀行賠償周女士涉案借記卡內資金損失2.2萬元,銀行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周女士與銀行形成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周女士將自有資金存入涉案銀行卡賬戶中,銀行就負有保障周女士賬戶內存款安全的義務。根據(jù)審理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周女士所持的借記卡賬戶于2012年7月24日進行的網(wǎng)上消費是他人在異地所為,并不是周女士本人交易。
銀行則認為周女士負有妥善保管卡及密碼的義務,但法院認為,沒有證據(jù)顯示涉案銀行卡密碼被泄露或泄露的責任在周女士,在沒有證據(jù)證明周女士對此存在過錯的情況下,銀行應當承擔賠償周女士卡內資金損失的責任。鑒于周女士向公安機關報案后該刑事案件長期未能偵查完畢之情形,一審法院判決銀行賠償周女士涉案借記卡內資金損失2.2萬元并無不當。銀行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最終二中院駁回銀行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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