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從某公司處購買了25瓶進口的日本清酒后,他發(fā)現(xiàn)這些清酒外包裝上沒有張貼中文標識。于是,李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款。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一審判處公司支付李先生10倍賠償金。
李先生起訴稱,2016年6月1日,他在被告公司的店面購買了25瓶日本清酒,以作為公司宴請之用,價款一共是6500元。買回酒之后,他發(fā)現(xiàn)這些清酒沒有任何中文標識,無法獲取清酒的相關信息。李先生于是將被告公司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退還貨款,并進行10倍賠償。
對此,被告公司辯稱,雖然他們沒有中文標示,但只是違反了規(guī)定,并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也不會造成危害,因此不同意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海淀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先生當庭出示了被告公司出具的收據(jù)一份及機打小票一張,被告公司也認可向李先生出售了涉案的清酒,雙方之間成立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根據(jù)規(guī)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沒有中文標簽或者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得進口。被告公司出售的日本清酒未張貼中文標識,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最終,法院支持了李先生退貨退款、支付10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文/本報記者李鐵柱
法官
消費者應保留好購物小票、發(fā)票等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根據(jù)《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預包裝食品中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guī)定的,不得進口。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jīng)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jīng)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賠償損失3倍的賠償金。無論進口食品是否有質量問題,只要沒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在外包裝上添加中文標識,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就可以請求退款退貨及10倍賠償。
海淀法院法官提醒,消費者在維護自身權利時,也應注意保存證據(jù),不僅要保留好購物小票、收據(jù)、發(fā)票等購物憑證,還應妥善保管所購食品內容和外包裝的完好,防止毀損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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