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所托運的貨物系煙絲且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但為了賺取運費仍提供貨車為其運輸。近日,經(jīng)福建省長汀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孫志強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4萬元;判處刑席民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元。
2016年8月22日,孫志強受“楊老板”(待查)的委托,約定以2萬元的運費為其運輸煙絲至福建省云霄縣。之后孫志強雇請刑席民,二人共同駕駛貨車前往哈爾濱市會發(fā)鎮(zhèn)將煙絲裝車。當晚9時,二人駕車往云霄縣方向行駛。2016年8月25日11時,當車途經(jīng)廈蓉高速公路B道古城服務(wù)區(qū)時,二人被長汀縣公安局與縣煙草專賣局聯(lián)合執(zhí)法人員截獲,當場查獲孫志強非法所得1000元及運載的煙絲4820公斤(價值22.9萬余元)。到案后,孫志強、刑席民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羅禮發(fā) 晏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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