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蘋果更新《AppStore 審核指南》,規(guī)定在APP內向原創(chuàng)作者打賞的,屬于“應用內購買”,蘋果公司將從中抽取30%的分成。APP打賞,網絡平臺能否抽成?這背后存在什么法律問題?6月30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組織法律專家進行了探討。
北京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桂珍認為,蘋果公司APP打賞抽成新規(guī)直接改變了應用開發(fā)者及作者和用戶就圍繞打賞功能展開的互動模式,即原本蘋果手機用戶可以以微信支付等支付方式直接向應用開發(fā)者或作者進行打賞,全部過程在應用內進行即可。但是蘋果APP打賞抽成新規(guī)改變了現有的模式,要求打賞必須在AppStore內進行,因此打賞變成了類似于去AppStore購買一個虛擬物品的一個交易,在這個交易過程中,除了蘋果抽走了打賞收入30%的提成外,用戶能夠用以打賞的支付工具也僅限于AppStore認可的支付工具,如銀聯和支付寶,微信支付就不可以了。韓桂珍說,蘋果公司打賞抽成新規(guī)將有損競爭秩序和消費者福祉。
全國律協信息網絡與高新技術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陳際紅指出,用戶打賞行為到底屬于贈與還是購買行為,需要考察打賞行為發(fā)生時的具體場景和打賞目的。一般理解,如果打賞用戶,不具有法定或合同上的給付義務,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和意愿來決定是否給予打賞,以及打賞的數額,而接受打賞者也不因此產生特定的義務,則一般應當視為贈予行為,不構成購買。
蘋果對打賞的抽成是否侵害消費者權益?陳際紅認為,首先,蘋果最新《AppStore 審核指南》的約束對象是App開發(fā)者,而非消費者。但是,蘋果打賞新規(guī)實施后,會從APP開發(fā)者獲得30%的利益分成,蘋果先抽成后,平臺和主播剩下的蛋糕就會變小,要么通過各種方式促進打賞變大,把損失轉移到消費者身上,要么平臺和主播收益減少。從這個意義上講,對消費者的利益構成了損害。
蘋果對打賞的抽成是否違反《反壟斷法》?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家力律師認為,蘋果公司“打賞抽成”的行為沒有違反《反壟斷法》。因為,《反壟斷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二)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六)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從《反壟斷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可以推定市場支配地位的情形是“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蹦壳?,蘋果的市場份額已經遠低于十分之一,控制市場的能力已經在下降,手機用戶、APP開發(fā)商的選擇更加多元,且蘋果的“打賞抽成”規(guī)定并沒有聯合其他商家,是對自身生態(tài)系統的執(zhí)著而單打獨斗。
但徐家力認為,蘋果公司“打賞抽成”的行為有違《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斗床徽敻偁幏ā返?2條規(guī)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蘋果用戶出于對蘋果手機產品品質的信賴而購買,也同時購買了作為手機配置之一的IOS系統,進而購買了AppStore中選擇下載APP的權利。
全國律協知識產權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李德成提出,首先,從商業(yè)角度分析,蘋果公司對通過設置與第三方APP的協議對用戶的“打賞”行為進行分成,有其自身的考量和商業(yè)邏輯,是正當的商業(yè)行為,第三方APP可以選擇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不應涉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蘋果IOS系統在所有移動設備操作系統中的占有率僅為13%左右,不具有壟斷地位,不涉及反壟斷的問題。其次,在法律層次上,若對第三方APP中用戶的打賞行為進行分成,《AppStore審核指南》應明確規(guī)定“打賞”行為必須通過IAP進行,其次,還需要依據蘋果公司與開發(fā)者之間協議對“分成”的具體規(guī)定在作分析。最后,倘若蘋果公司的行為合規(guī),則不應干擾其正常的商業(yè)行為進行,只有努力打造自己的產品、操作系統,掌握核心技術才能打破其他公司的強勢市場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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