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內(nèi)毆打戶外取財,是搶劫還是入戶搶劫?昨天,武漢晚報記者從新洲區(qū)檢察院了解這起“兩字之差”的搶劫案,被告人也因此從六年三個月有期徒刑,最終“升格”為十一年零六個月。
案發(fā)過程
2015年7月25日,武漢新洲男子張某駕駛從朋友處借來的汽車將同鄉(xiāng)郭某帶至河堤上,對郭某進行恐嚇并索要錢財,但遭到拒絕。張某在返回途中又將車刮傷了,于是他將責任歸咎于郭某頭上。
當晚9點,惱羞成怒的張某闖入郭某家中,再次向其索要錢財,見郭某還是不答應,就邀約人過來威脅恐嚇,并要求郭某承擔修車費用,郭某被迫口頭答應給錢后,張某等人才離去。
兩天后的下午2點,因未收到郭某的錢,張某帶人再次闖入郭某家中,對正在臥室休息的郭某狂扇耳光,并強迫其寫下一張兩萬元的欠條。見郭某家中確實沒錢,張某便打起郭某身上金項鏈的主意。
下午4點,張某將郭某強行帶至一寄售保管行,強迫郭某將自己佩戴的一條重33克的千足金項鏈抵押了人民幣6000元,后將錢拿走。郭某向公安機關報案,經(jīng)物價部門認定,郭某被搶的千足金項鏈價值人民幣8541元。
法院判定:搶劫罪
案發(fā)后,新洲區(qū)檢察院依法對張某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該院認為,張某入戶后,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應當以入戶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16年7月14日,區(qū)法院一審作出判決,認定張某構成搶劫罪。但法院認為張某迫使郭某典當金項鏈并取得抵押金的地點不在郭某家中,不符合入戶搶劫的特征,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檢察院提出抗訴:應為入戶搶劫
收到判決書后,新洲區(qū)檢察院認為,“入戶搶劫”的特征即入戶的目的、暴力行為發(fā)生在戶內(nèi),并沒有將“在戶內(nèi)取得財物”作為“入戶搶劫”的必要條件。而從張某帶人闖入郭某家中對其毆打、辱罵、威逼其寫下2萬元欠條,到將郭某挾持至寄售保管行,迫使郭某將自己佩戴的金項鏈抵押給寄售保管行,并將抵押所得的現(xiàn)金6000元非法占有,張某的行為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
因此,新洲檢察院認為,法院判定張某行為不屬于入戶搶劫而屬于一般搶劫,無法律依據(jù),屬適用法律錯誤。2016年7月,新洲區(qū)檢察院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最終確定:入戶搶劫罪
最終,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檢方抗訴意見,認定張某的行為構成“入戶搶劫”。將原審判決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兩年。
記者楊蔚 通訊員呂繼強
實習生王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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