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財政部獲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征求意見稿)》(下文簡稱《征求意見稿》)正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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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稅法征求意見:擬取消最低計稅價格

人民網(wǎng)北京8月7日電(吳曉琴)記者從財政部獲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征求意見稿)》(下文簡稱《征求意見稿》)正在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與此前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相比,《征求意見稿》擬取消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車輛購置稅的稅率保持不變?yōu)?0%。

財政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中顯示,目前車輛銷售市場集中度高、價格公開透明、發(fā)票管理嚴格,納稅人虛假申報計稅價格的可能性較小,車輛購置稅征管風險可控。為避免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最低計稅價格與納稅人實際購車價格出現(xiàn)差異而增加納稅人負擔,減少征納矛盾,不再設定最低計稅價格。同時,為防止納稅人虛假申報計稅價格、偷逃稅款,《征求意見稿》新增了“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與實際不符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guī)定核定應納稅額”的規(guī)定。

記者采訪全國乘用車市場信息聯(lián)席會副秘書長崔東樹,他認為此次車輛購置稅法對于車市的影響是中性的。他表示,車輛購置稅法的變化并不會對車市造成巨大的影響,消費者繳納的購置稅浮動不會很大。

一位汽車銷售人員告訴記者,目前,有的汽車經(jīng)銷商按照最低計稅價格交稅,有的則是按照開票價交稅。取消了最低計稅價格以后,就只能按照開票價來交購置稅了。至于車輛購置稅變多了還是變少了可能會根據(jù)汽車車型和品牌不同有所差異,總的來說對車輛購置稅的影響不大。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辦理車輛登記時,無須再提供紙質(zhì)完稅證明?!墩髑笠庖姼濉凤@示,稅務機關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已實現(xiàn)車輛購置稅完稅電子信息的實時交換,通過信息技術手段可以實現(xiàn)征納稅情況的有效管理,無須再采取驗證紙質(zhì)完稅證明的管理方式。

《征求意見稿》新增了一些規(guī)定: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chǎn)銷售企業(y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稅款;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與實際不符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guī)定核定應納稅額。

據(jù)了解,2001年至2016年,全國累計征收車輛購置稅22933億元,年均增長17%,其中2016年征收車輛購置稅2674 億元。

征求意見稿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二條本法所稱購置,是指購買、進口、自產(chǎn)、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第三條 本法所稱應稅車輛,是指汽車、摩托車、掛車和有軌電車。

第四條 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第五條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第六條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chǎn)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chǎn)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納稅人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第七條納稅人申報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與實際不符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guī)定核定應納稅額。

第八條納稅人以外匯結(jié)算應稅車輛價款的,按照申報納稅之日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

第九條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征收制度。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

第十條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減征車輛購置稅:

(一)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gòu)及其有關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四)國務院批準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項免稅或者減稅規(guī)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車輛購置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征收管理。

第十二條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購置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三條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nèi)申報納稅。

第十四條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登記時,應當核對稅務機關提供的應稅車輛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沒有完稅或者免稅電子信息,以及完稅、免稅電子信息與納稅人申請車輛登記信息不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辦理車輛登記。

第十五條稅務、公安、商務、海關、工業(yè)和信息化等部門建立應稅車輛信息共享平臺和工作配合機制,及時交換應稅車輛和納稅信息資料,加強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保障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車輛生產(chǎn)銷售企業(yè)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應稅車輛生產(chǎn)銷售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免稅、減稅車輛因轉(zhuǎn)讓、改變用途等原因不再屬于免稅、減稅范圍的,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過戶或者變更登記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七條納稅人將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產(chǎn)銷售企業(yè)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車輛購置稅稅款。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應當責令其補繳;納稅人拒絕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銷車輛登記,并收繳車輛牌證。

第十九條納稅人、車輛生產(chǎn)銷售企業(yè)和稅務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法自 年 月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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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網(wǎng)-汽車頻道] [作者:吳曉琴] [編輯:馮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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