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wǎng)???月13日消息(記者朱永 通訊員張余武陳德文)近日,海南一中院一審審結一宗走私疫區(qū)凍品案,四名廣西籍男子受他人雇請,駕駛船只幫助他人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疫區(qū)凍品到文昌,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均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
替人“保貨” 走私疫區(qū)凍品2200余箱
據(jù)悉,2016年10月份,被告人龐某海、龐某深、龐某茂、賴某德受他人雇請,從廣西欽州市來到海南省文昌市裝運凍品。同年11月3日晚上,龐某海、龐某深、龐某茂、賴某德各自駕駛一艘鐵殼船到文昌市羅豆農(nóng)場珠溪河入??谔幭蛲?吭撎幍拇蟠玉g,分批將凍品運回珠溪河邊碼頭,由搬運工人把凍品搬到停在河岸邊接應的貨車上。次日凌晨3時許,龐某海、龐某深、龐某茂、賴某德在碼頭處被清瀾海關緝私局抓獲,查扣印度牛肚179箱、印度牛肉61箱、巴西牛鞭80箱、巴西牛肚280箱、巴西牛雜800箱、巴西牛筋716箱、巴西牛喉145箱,共計2261箱,合計54.2噸。
經(jīng)海口出入境檢疫局檢疫,該批凍品來自疫區(qū),屬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
法庭審理 構成走私進出口貨物、物品罪
海南一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龐某海、龐某深、龐某茂、賴某德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明知他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入境,仍開船為他人運輸貨物,其行為已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鑒于被告人龐某海、龐某深、龐某茂、賴某德受他人雇請參與走私活動,開船接駁為他人運送貨物,僅是為了獲取勞動報酬,沒有從中獲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據(jù)此,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以上判決。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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