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日11時許,廖某為獲取毒資,進入澄邁縣金江鎮(zhèn)大坡村被害人李某舊家中,見李某舊在床上休息,廖某遂從李某舊上衣口袋搜取錢款。因被害人李某舊察覺,廖某先用隨身攜帶的自制辣椒水噴灑被害人的眼睛,并將被害人摁在床上,強行從被害人衣服口袋搜出人民幣50元。因被害人伸手攔阻,廖某將被害人推倒后逃離現(xiàn)場。
近日,海南一中院二審審結(jié)這起搶劫案件,維持一審判決。廖某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海南一中院二審認為,廖某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新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該院依法駁回廖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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