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jié)臨近,走親訪友、購物、聚會紛至沓來,人們的出行次數隨之增多,而使用手機APP約車已經成了不少人的出行方式之一,其中大部分服務集中在網約車和代駕,可一旦乘坐的叫車平臺的車輛發(fā)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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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網約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該誰承擔?

  APP約車遇事故理賠擔責有說法

  春節(jié)臨近,走親訪友、購物、聚會紛至沓來,人們的出行次數隨之增多,而使用手機APP約車已經成了不少人的出行方式之一,其中大部分服務集中在網約車和代駕,可一旦乘坐的叫車平臺的車輛發(fā)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保險能否正常理賠?線上司機與線下司機不一致的,責任又如何承擔?對于這些法律問題,海淀法院法官為大家進行了一一解讀。

  常見案例

  乘客開門致人受傷平臺乘客一起擔責

  顏某乘坐廖某駕駛的網約車在海淀區(qū)毛紡路由東向西行駛,在因前方車輛擁堵停駛等待過程中,同向的騎車人秦某經過廖某車輛右側時,顏某開啟右后車門與秦某發(fā)生碰撞,造成秦某受傷。該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廖某負全部責任。

  秦某訴至法院,要求廖某、廖某車輛的保險公司及網約車平臺、乘車人顏某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廖某認可其所駕車輛的登記性質為非營運車輛,并以該性質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廖某在某APP出行平臺注冊成為網約車司機,開始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事發(fā)時,其接受APP出行平臺的指派將顏某運送至指定地點。

  網約車平臺認為,廖某系該出行平臺注冊的網約車司機,事發(fā)時系履行平臺指派的客運任務,事發(fā)時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公司應當在其承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交強險保險公司認為,事故車輛以非營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現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且在營運過程中造成的他人損害,投保人應先補繳保費差價,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公司認為,車輛改變使用性質,卻未將該情況通知該公司,根據相關規(guī)定,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保險公司及平臺的觀點,乘車人顏某認為,其與出行平臺之間成立客運合同關系,是由平臺指定廖某及其車輛履行合同,開車門下車也是經過廖某同意的,故廖某作為駕駛人應當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并對其提示,平臺作為承運人應就客運合同履行期間發(fā)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顏某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法院判決交強險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對秦某超出交強險范圍的損失,由顏某與網約車平臺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海淀法院游曉飛法官表示,交強險的賠付不同于一般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為實現其制度功能和救濟目的,側重于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第三者)的利益,因此交強險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商業(yè)三者險則不同于交強險的設立目的和作用,本案中廖某使用登記為非經營性質的車輛投保商業(yè)三者險,故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法及保險合同的約定不承擔賠償責任。

  廖某作為駕駛人,對車輛行駛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應有必要的認知和預判。顏某作為車輛乘客也存在過錯,同樣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鑒于廖某是在接受網約車出行平臺指派,屬履行出行平臺與顏某的客運合同,網約車平臺應承擔相應的替代責任。

  常見案例

  代駕司機將人撞傷保險平臺共同擔責

  黃某在晚餐喝酒后,通過某APP平臺叫了代駕,隨后王某作為平臺代駕司機與黃某取得聯(lián)系,車輛行至大興區(qū)舊宮路附近時,代駕司機王某駕車由東向西行駛,余某由北向南步行,車輛與余某發(fā)生碰撞,造成余某受傷。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事發(fā)時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僅投保了交強險。

  余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黃某、交強險保險公司、APP平臺、平臺代駕業(yè)務的具體運營公司、與代駕司機簽訂勞務協(xié)議的公司六方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0余萬元。

  王某未到庭應訴。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責任。而黃某辯稱,其是通過平臺叫的代駕,支付了相應費用,代駕司機提供了代駕服務,相應的賠償責任應該由代駕公司承擔。

  信息公司認為,自己只是軟件的開發(fā)設計者和所有人,每種業(yè)務線都有獨立的公司負責運營,代駕業(yè)務是由代駕公司提供服務的,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代駕公司辯稱,平臺上注冊的司機都是有工牌的,公司對每一單代駕業(yè)務都上有代駕責任險,但王某不是平臺上的注冊司機,注冊司機實際上是王某的兄弟,應該由王某個人承擔賠償責任。勞務公司同樣認為,王某不是公司的簽約司機,不同意承擔責任。

  經審理,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交強險范圍的損失,由APP平臺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平臺與各關聯(lián)公司之間的經營關系可視為其內部關系,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線上司機與線下司機不一致的問題,同樣屬平臺內部管理問題,平臺不能以賬號外借作為免責事由抗辯。

  ■法官說法

  游曉飛解釋稱,本案中,平臺是應用程序的開發(fā)設計持有者、所有人,是以互聯(lián)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信息,整合供需信息。由此可見,平臺的地位不僅是代駕、快車、專車等業(yè)務的平臺構建者,同時是相關業(yè)務的經營主體,平臺既是風險開啟者,又是運營利益享有者。本案中,由APP平臺承擔賠償責任,再由其按照內部約定去追究各關聯(lián)公司的相應責任,更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法官答疑

  案件數量逐年遞增,類似問題如何處理?

  記者了解到,海淀法院近年來受理的涉APP出行平臺交通事故案件數量,主要集中在網約車及代駕業(yè)務方面,且呈現逐年增長趨勢。從已受理案件的事故責任認定及原告方的訴求金額來看,平臺司機負主要以上事故責任的比例高達85.7%,每件案件的平均訴求金額達到38萬余元,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屬于造成較大人身、財產損失的案件。通過研究,此類案件均大都面臨著一些相同的問題,對此游曉飛也進行了具體的解釋。

  Q 平臺與注冊司機間是何種關系?

  A 平臺與注冊司機間不宜直接認定為傳統(tǒng)的勞動關系。首先現階段尚無明確的法律法規(guī)界定二者關系的情形下,考慮到勞動保障、工傷認定等多層次復雜因素,可以考慮將其認定為一種新型用工關系。“二者的關系在本質上是注冊司機根據平臺的指示,提供勞務服務,從而獲取一定的報酬,在法律特征上更貼近于事實上的勞務關系?!?/p>

  Q 平臺如何責任承擔?

  A 針對目前最常見的網約車和代駕業(yè)務,應當由責任保險先行賠付,不足的部分可以考慮由平臺承擔替代責任或連帶責任,平臺實際賠償后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相關責任人追償。

  Q 商業(yè)三者險是否應當理賠?

  Q 平臺如采取外包經營誰來承擔主體責任?

  A 不少案件中,平臺均采取了勞務派遣、集約租賃等外包經營模式?!暗鲂惺且云脚_名義進行的,平臺對外不僅是技術提供者,更掌握著交易價格制定、訂單分配模式、利益分享比例等多項涉及經營核心的內容,出行業(yè)務的市場信賴基礎也是基于市民對某個平臺的信任,所以平臺與相關公司之間的經營關系,并不能對抗第三人?!?/p>

  Q 線上線下司機不一致誰來擔責?

  A 網約車管理辦法已明確要求平臺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證線上、線下從業(yè)人員的一致性,故平臺應當承擔相應的監(jiān)管、審核、培訓義務,以確保運營安全,杜絕線上、線下駕駛員或車輛不一致的現象發(fā)生。即使在注冊司機擅自將賬號外借他人或者擅自將業(yè)務委托他人完成的情形下,如果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對外也應當由平臺承擔相應責任。至于平臺與注冊司機及實際駕駛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問題,屬于其內部追償問題,不影響平臺對外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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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晨報] [作者:馮文雅] [編輯:胡愷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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